近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宣布,《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已进行修订,新规将于5月起实行,其中在缴存、提取、贷款方面条例的主要变动如下:
本次强调、修订的公积金缴存条例有:- 企业注册时自动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单位应当与社保缴纳单位保持一致,人力资源公司代缴住房公积金应当与单位签订代缴协议。
- 简化自由职业者缴存所需材料:不再需要户口簿和《就业失业证》,本市户籍并有《就业创业证》的只需要提供社保缴费相关记录。
- 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个人及企业比例统一,且同一单位只能使用同一个缴存比例。(合规的人力资源公司除外)
- 因公积金账户未及时办理转移、转入账户手续造成断缴(养老保险已在新单位按时缴纳)的,可按月补缴,视同连续缴存。
- 在南京正常缴存半年后,可以办理外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
本次强调、修订的公积金提取条例有:
- 提取公积金时,将用于购买没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预售商品房,和有不动产权证的限售商品房归于一类。
- 职工购买存量房应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编号,确认公积金提取额度。
- 提取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方面,备案时不再需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租房提取公积金的申请材料简化,并且提取时间间隔应大于等于12个月。
- 非本地户籍职工离职后,如账户封存满半年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一个自然年度内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达最高支付限额(18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以重大疾病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次强调、修订的公积金贷款条例有:
- 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即: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借款人或配偶已经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在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能再次办理公积金贷款。
- 商品房开发单位“不得针对公积金贷款,设置不同优惠条件或付款方式,变相损害公积金贷款人的权益”。
- 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 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征信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 家庭已有一套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且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再次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20%,贷款利率按照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家庭已有2套(含)及以上住房的,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
- 以家庭为单位,第三次(含)及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取整计算)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取整计算。
- 购买首套房和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金额均为房屋总价的20%。
- 贷款申请材料和流程调整:不再需要公证事项、卖方产权证等材料;存量房不需要在《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完毕6个月内申请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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