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都喜欢看电影,

因为电影里有精彩的故事,

今天说到的这件事,

电影都不敢这么演——

90岁的老母亲把65岁的儿子诉至法院,

要求断绝母子关系!

这样的事就发生在咱们晋城,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18岁了可以和父母断绝关系吗?90岁母亲要与65岁儿子断绝关系(1)

王某与赵某夫妇1946年结婚,

婚后因未生育儿女,

于1956年收养了女儿王某孩

(收养时不满一周岁),

1958年收养了儿子王某富

(收养时一周岁多)。

王某早年参加过革命,

于1964年病故,

在当时的艰苦环境下,

妻子赵某很难照料两个孩子,

之后改嫁给了李某,

李某也于2010年病故。

1989年起,

赵某一直同养女王某孩共同生活。

因为王某是老八路,

根据相关政策,

自2013年起,

民政部门每月为王某的妻子赵某发放抚恤金,

一年大概2万左右。

知道有了这么一笔抚恤金,

65岁的养子王某富不干了。

王某富多次上访告状,

声称:

民政局出具的报告有假,

养父母的婚姻不实,

自己才是老八路的儿子,

抚恤金应由他领取。

90岁的赵某不胜其扰

将王某富诉至法院

要求解除自己与王某富的收养关系

法院一审判决:

鉴于被告王某富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并表示愿将赵某接到自家照顾生活,赵某提供的证据也不能充分证明养母子关系已经恶化,以及原被告收养关系存续时间长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以暂不解除原、被告的收养关系较为适宜。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18岁了可以和父母断绝关系吗?90岁母亲要与65岁儿子断绝关系(2)

赵某不服

上诉至晋城中院

由于考虑到案件是特殊的家事纠纷,

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

且两位当事人年事已高,

王某富还患有脑梗,

为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

及时有效化解矛盾,

晋城中院审监庭把庭审

搬到了当事人家门口。

11月6日,中院审监庭在陵川县某村村委的

临时法庭审理此案


18岁了可以和父母断绝关系吗?90岁母亲要与65岁儿子断绝关系(3)

二审承办法官毕东:

赵某与王某的养母子关系已形成并维系60余年,期间虽没有多少亲情往来,但也相安无事,本案解除收养关系的起因在于2013年政府开始发给赵某每年2万元左右抚恤金。

该抚恤金是陵川县民政局参考县人武部的建议,根据民政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老八路王某配偶赵某的,其养子女不能享受,且不因赵某在王某去世后改嫁而受到影响。民政局的处理决定系依法履行行政职权的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遵照执行。

在自己未能得到抚恤金且未与养母共同生活,未被养母授权领取抚恤金的情况下,王某就多方上访告状,坚称民政局出具的报告有假,其养父母婚姻不实。

在物质极端匮乏的上世纪60年代,在老八路王某病逝之后,孤儿寡母,赵某是如何含辛茹苦将年幼的王某孩和王某富姐弟拉扯成人的,其艰难程度可想而知!其改嫁也许是当时情境下的唯一选择。

鸟有反哺之情,羊有跪乳之恩,况人类乎?王某富成家后非但不对养母尽其应尽的赡养义务,反而在得知耄耋之年的养母领取到抚恤金的消息后,抱垂涎嫉恨之心,欲夺之而后快,甚至在庄重的法庭之上,公然非议其养父母七十多年前的婚姻关系,流露出不认娘亲,只认金钱的丑态。

其本身已65岁高龄,也面临被赡养的处境,但其不能将心比心,仍拒绝感恩,违背孝义,辱没了其养父王某法作为革命前辈的奉献和牺牲精神,给后辈子孙带来极其不良的负面影响,其行为应受到严厉谴责。

但同时,本院考虑到上诉人赵某年事已高,接受子女的赡养是其法定权利,收养关系一旦解除,该权利将随之永久丧失;

虽赵某老人当庭表示不需要王某富赡养,但一审从双方抚养关系形成时间太久,也不存在虐待、遗弃等情形的实际情况出发,决定给赵某老人一段重新考虑的时间,也给王某富一个改过的机会,判决暂不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孝道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老人笑了

我们就孝了

希望这样的事情不要再发生

无论何时

我们都应该善待自己的亲人

来源:山西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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