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里说的“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就是指缺乏期待可能性的情况,也就是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只能那么做《刑法》明文规定这种行为不是犯罪,是指缺乏期待可能性阻却责任,于是行为不构成犯罪,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当缺失值超过5%的时候怎么填补?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当缺失值超过5%的时候怎么填补(啥叫缺乏期待可能性)

当缺失值超过5%的时候怎么填补

答:我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里说的“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就是指缺乏期待可能性的情况,也就是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只能那么做。《刑法》明文规定这种行为不是犯罪,是指缺乏期待可能性阻却责任,于是行为不构成犯罪。

缺乏期待可能性而阻却责任的情形并不多,仅在一些比较特殊的案件中存在。比如,行为人配偶、近亲属作伪证的,帮助配偶、近亲属毁灭、伪造证据的,或者窝藏、包庇犯罪的配偶或近亲属的。

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底,被告人初某1得知其父亲初某2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逃犯,为了帮助其父逃避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初某1驾驶车辆将初某2送至长岭县其舅舅安某家中居住多日。2019年1月,被告人初某1又将其父初某2接到自己家中居住。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初某1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初某1明知其父初某2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仍为其提供住所,帮助逃避公安机关侦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初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属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并且其袒护的是自己父亲,亲亲相隐、情有可原,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法院认为

被告人初某1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侵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且窝藏的是其父亲,期待可能性降低,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初明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初某1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例索引:(2019)吉0721刑初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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