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鑫宇离奇失踪是否立案(胡鑫宇失踪案呼吁死因裁判)(1)

失踪106天后,江西铅山高一学生胡鑫宇的遗体被找到。据警方通报,发现其缢吊的地点就在他生前就读的致远中学不远处的树林中。而之前当地曾围绕这所中学组织开展了四轮交叉勘查;搜索了附近树林山岗约589亩、江河段约200公里、铁路沿线约22公里;还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三轮搜寻工作,均未找到。

2月2日上午10时,胡鑫宇案新闻发布会在江西铅山县召开,通报胡鑫宇事件调查情况,最终认定胡鑫宇系自缢死亡。

但是我们非常诧异地发现,胡鑫宇失踪案至今106天,仍未立案,我们不知道是家属没有申请还是申请了立案被相关部门所拒绝。

胡鑫宇案至今没有立案,既没有被立为刑事案件,也没有立为行政案件,那么从法律上的角度来看,没有立案的搜索、勘查行为算什么?侦查?还是初查?没有立案,发布的调查情况算什么?是不予立案的决定理由?还是行政决定?

所以法律人就是有强迫症似具体到抽象的归纳,今天新闻发布会认定的自缢死亡的结果,是不是一锤定音的认定?有没有救济途径?反正我是搞不清楚。

法治的精神之一,就是政府的行为未必都是正确的,必须允许司法(法院)审查。如果没有申请刑事立案,那么新闻发布会的认定,在法律上如何救济,是一个问题,可以向上级政府复议吗?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复议吗?可以向法院提行政诉讼吗?

但是如果说胡鑫宇申请立案后,今天的调查认定就不一样,警方最终会出具不予刑事立案决定书,若家属不服该决定,可向上级公安机关复核,还可以向所在区、县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刑事立案监督,这是现行我国法律规定的权利救济方式,但是如果没有申请立案,这条路就结束了。

在当今世界上,死因调查制度大致可以分为“独立式”和“附属式”两大类 。普通法系的死因裁判制度即是独立式死因调查模式的典型,而大陆法系则多采用附属式的死因调查模式,使之附属于刑事诉讼。

有些同行呼吁我国建立死因裁判制度,我倒觉得铅山县政府这次搞的死因调查程序,从形式上像极了香港或英国的死因裁判制度。

从广义的角度而言,凡是以查明死因为目的的制度,都可以归入死因调查制度的范畴。当今英美法系多数实行死因裁判制度,不同于英美法系中法官在庭审时的中立立场,死因裁判官在处理案件时是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工作,其主要负责调查暴力致死、猝死、非自然死亡、意外死亡、狱中死亡、不明原因的死亡案件。

在英国根据《1988年死因裁判官法》的规定,死因裁判官的产生方式是任命而非选举,死因裁判庭要有陪审团参与,裁决一旦作出,则一裁终审,不得上诉。

英国的裁判制度被移植到美国,美国的死因调查制度是在古代英国死因裁判制度的影响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当前美国的死因调查制度在各个州也不尽相同。有的州仍然保留死因裁判制度,有的州则适用法医制度(medicalexaminersystem),还有的州适用结合两者特征的混合制度。

与英美法系的死因裁判制度不一样,当前我国的死因调查制度附属于刑事诉讼,在启动诉讼程序之后,死因调查与追诉犯罪交织在一起。附属式调查模式多见于大陆法系,但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检察官指挥警察的体制,因而在死因调查中也是以检察官负责调查居多。

我国的调查模式与大陆法系又不尽相同,我国采用的是警方主导型的死因调查模式,而检察机关主要是起事后监督作用。

此次铅山县政府的死因调查程序,从形式上真有点类似于英美法系的死因裁判制度,依职权主动调查、公安机关能够听命于调查组、认定结果具有一审终审的效力(法律上没有救济的规定)。当然铅山调查组不是法院,不是司法机关,没有法律上的程序操作规定,没有像法庭式的开庭审理过程,没有盘问证人,没有公开、透明地向公众开放庭审过程等等,

退一步说,就算我们建立了死因裁判制度,也未必能够做到程序公开、死因裁判官独立审判、证人出庭做证、庭审公开。所以盲目引进普通法系的死因裁判制度,并不能解决我国人口失踪与死亡存在的问题。

死因裁判制度的机构和权力行使方式都具有中立化的特征,如果裁判官没有中立化的立场,建立死因裁决制度并不能解决现实问题。

澎湃新闻社论说:以失踪案为例,假如一个成年人失踪,报案就一定会立案,警察就一定会介入吗?未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三条中,关于立案的细节: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立案,开展侦查。

胡鑫宇同学既不属于儿童,也不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女性,我想当地公安机关没有主动以刑事立案的理由在此。

但是胡鑫宇是一名中学生,才15岁,系一名未成年,未成年的失踪要么是自杀,要么就是被拐卖、被他杀,这种情形下犯罪的概率高达50%,却死守着立案的三个标准中须有犯罪事实的要件是不适当的。立案标准与起诉标准甚至是裁判标准是同一的,这种解释论是完全错误的,立案的标准应当解释为有可能发生犯罪事实。

2021年2月25日,中民社会救助研究院与“头条寻人”项目组联合发布《中国走失人口白皮书(2020)》。根据白皮书统计数据显示,在整个2020年期间,我国走失人次达到了100万。

白皮书显示,按照平均每天走失人次来计算,2020年我国每天处于或经历走失状态的人次为2739人。不过,2020年我国100万的走失人次,相较于2016年的394万人次以及2017年的260万人次已经显著减少。

失踪案固然有各种各样的个人原因与家庭原因,但是从制度来讲,与公权力机关不作为逃脱不了干系,所谓不作为其实也是不立案,不想管事。当然作为公安机关面对失踪案,也是抱怨人手不足、经费不足等等。

有人说有些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宁放一千、不纵一人”,有些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宁冤一千,不放一人”。我觉得这个世界没有“宁冤一千,不放一人”的制度,没有程序正义,无罪的可能被冤枉成犯罪分子;但是有罪的也可能被“勾兑”后放人、不起诉。

也有人说,我国无罪率低是因为司法人员有罪推定思维严重,所以说“宁冤一千,不放一人”也好,有罪推定思维严重也好,当你提出立案难的时候,你就发现这些命题根本不成立,为什么立案的时候,“不冤一千”?为什么立案的时候,办案人员均是无罪推定了呢?

帕克理想地认为世界上有二种模式,一种是对抗制,一种是追诉制,并认为追诉制优于对抗制。但其实所谓的追诉制,没有正当程序的情形下,会导致追诉犯罪与放纵犯罪并存的模式。你有钱有权,你就可以通过权力勾兑,走放纵犯罪之模式,你无钱无势,你就只能走追诉犯罪模式。

胡鑫宇案带来的反思,是如何解决我国人口一年几百万的走失,特别是妇女少年儿童的走失更令人痛心,这些弱势群体走失的背后,大概率都涉及刑事犯罪。我们号称是全世界最安全的国家,那么人口走失的问题,应当拿出一点措施来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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