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新金融在学界尚无统一定义,一般是指区别于传统金融的金融业态、产品或模式,如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和数字金融等,主要以信息技术为底层驱动,扩展了金融服务提供者和金融服务的对象,推动了金融场景的无边界化连接,注入了平台开放共享等发展理念,是对传统金融的重要变革和补充。近年来,金融科技逐渐成为我国新金融形态的发展焦点,对金融科技相关概念的辨析和演进历程研究有助于深刻认识和把握这些新金融业态的本质和发展轨迹,对于国家发展战略和监管政策制定、业界实务发展和学术研究均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金融科技的内涵和特征
(一)以“技术 数据”双轮驱动的金融创新形式信息技术适应了供给端变化的金融创新,金融科技即得名于信息技术带来的金融创新,是金融创新演进过程的一部分。信息技术作为根本引擎驱动了金融科技的发展,信息技术的更迭也不断催生了新的金融科技创新形式。因此,科技虽是手段,但已成为金融科技创新之牢固基石,金融科技已由早期的金融与科技的简单融合,逐渐演变为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变革金融的创新飞跃。
在信息技术这一根本驱动引擎之外,数据也逐渐成为金融科技发展的关键驱动引擎。在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过程中,各类信息终端和平台运营产生海量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这些数据区别于传统来源渠道的银行借贷、股票交易和上市公司年报等传统金融数据,具有体量大、流动速度快和种类多等特点。金融科技发展产生的数据可以直接用来交易,也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文本分析和机器学习等算法助力风险管理等金融分析、预测和决策等。同时,这些数据又会反过来驱动金融科技的进一步发展,数据和金融科技发展之间形成闭环。
(二)底层逻辑仍为金融,对金融服务具有实质影响学界普遍认为,金融科技这种由技术进步驱动的金融创新,并没有改变交易、支付、投资和信贷等金融核心业务,也没有改变金融资源配置这一金融服务实质,金融科技的底层逻辑仍是金融。金融科技通过科技手段彻底改变金融市场的信用特征,其迅猛发展产生了互联网和移动支付、网络借贷、数字货币等各种新金融形态,对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均产生重大影响。这种影响一方面体现为解决金融服务中的盲点,如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面,促进普惠金融;另一方面体现为解决金融服务中的痛点,如提高投资者的信息获得性和透明度,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推动金融体系提质、增效、扩容,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三)科技企业、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等各类主体积极参与回望现实,科技企业、金融机构等各类主体均积极参与金融科技。其中,科技类公司在金融科技行业发展的起步期占据了主导地位,凭借其天然的创新和开拓基因以及领先的金融科技行业发展基础,正如火如荼地扩张各类金融科技业务版图。在科技公司外部竞争、银行自身数字化转型诉求以及政府在金融科技发展规划方面的政策支持指引等多重背景下,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也纷纷发力金融科技,传统持牌金融机构已逐渐成为金融科技创新的重要主体。
三、金融科技的演进历程
为更好地把握金融科技这一技术推动金融创新的本质,观察金融科技演进过程中的变化特点以及与互联网金融和数字金融等的关系,本文从科技在金融领域中的应用和变革出发,将我国金融科技的演进历程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金融科技的萌芽起步期(1987-2003年),金融业务呈现电子化和信息化特征。计算机的发展开启了“金融 数字”要素的融合,使金融业迈向电子化和信息化时代。金融科技的发展主要表现为金融机构在内部设立独立于金融业务的IT部门,一般用于改进业务处理流程和压缩运营成本,通过信息技术的软硬件设备应用提升金融业务部门的便利性和服务效率,将金融业务推向了电子化。其中,ATM和POS机的兴起,以及中国银联的成立,逐渐加速了金融业务的信息化。这一阶段的金融科技参与者主要为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
第二阶段为金融科技的探索发展期(2004-2016年),金融业务呈现互联网化和移动化特征,以互联网金融模式为典型,生动体现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兴衰历程。在这一阶段,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科技公司开始独立开展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支付宝,2004年)、P2P网贷(拍拍贷,2007年)、众筹融资(点名时间,2011年)、互联网基金(余额宝,2013年)、互联网保险(众安在线,2013年)等业态纷纷在我国兴起。其中,第三方支付和网贷领域发展最为火热。
2012年互联网金融概念被正式提出,余额宝的出现造就了2013年的互联网金融元年,但P2P网贷的不规范运行和大规模暴雷,让整个行业逐渐进入监管整顿期,互联网金融的使用逐渐开始被弱化。在2015年金融科技于全球受到广泛关注之后,我国金融科技在资金、技术和产品发展等方面均取得了实质性进步,其学术搜索热度从2016年开始逐渐增强,多数文献将2016年称为我国金融科技元年。这一阶段的金融科技参与者主要为科技公司和传统金融机构。
第三阶段为金融科技的全面渗透期(2017年至今),金融业务呈现数字化和智能化特征。经过以互联网金融模式为主的探索发展期,金融科技逐步进入全面渗透阶段。在这一阶段,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更替互联网技术成为金融科技发展的主要技术手段,向支付、信贷、投资、保险、监管等领域全面渗透发展。这一阶段的金融科技参与者更加多元,包括科技公司、传统金融机构、监管机构等。其中,我国金融科技发展前期主要由大科技公司(BigTech)主导,自2015年底商业银行开始纷纷建立金融科技子公司开始,证券和保险业也逐渐加入,制定金融科技发展战略,加上政府的政策支持和金融机构自身的数字化转型需求,传统金融机构逐渐成为金融科技的重要参与者,金融科技的发展核心逐渐转向持牌金融机构。
继金融科技三年期发展规划之后,我国监管机构新推出了金融科技的四年期发展规划,对数字化转型提出了更高的发展目标,金融科技逐步迈向全面渗透和高质量发展阶段。
四、从互联网金融到金融科技:关键技术驱动金融的飞跃
综合我国金融科技的演进历程来看,学界普遍认为互联网金融是金融科技的过渡阶段,是金融科技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金融科技的发展和知识基础都主要源于互联网金融,二者都以金融为底层逻辑,但并不等同。由于新技术的更替及其对金融业的驱动及变革,互联网金融已无法概括金融科技的所有内涵,大多文献均将金融科技视为互联网金融的升级版。相比本土化的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的国际使用度更高,更能概括当前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及其影响,是关键技术驱动金融的飞跃,这种升级飞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在驱动技术和业务领域方面,金融科技的驱动技术更加丰富和成熟,涉及的业务领域更多元。具体来看,在互联网金融时期,其发展主要得益于互联网技术应用和移动智能等终端的普及,侧重将金融业务互联网化,成熟业态集中在支付和信贷领域。如今互联网技术发展和移动智能终端普及带来的发展红利已逐渐褪去,金融科技的驱动力量逐步从用户流量转变为新一代科技,运用了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多项创新技术更替传统的互联网技术,驱动技术更为进阶化和智能化,发展潜力更大,更注重科技手段在金融领域中的创新应用。金融科技对金融的改变已经从(移动)互联网等渠道层面升级到更深层次的技术层面,除了在移动支付和网络贷款领域发展领先外,数字征信、保险科技、央行数字货币、智能投顾和数字基础设施等也逐渐成为金融科技创新的重要领域。
第二,在对金融业带来的影响和变革方面,金融科技远比互联网金融更加深入和全面。互联网金融主要指金融的互联网化,主要通过第三方支付和P2P网贷等多种互联网金融模式以及传统金融业务的线上化在提升交易便捷性和融资效率等方面实现对金融业的影响。在发展数字经济的背景下,金融科技行业产生的大量新型生产要素(数据)不仅为传统经济金融理论提供了新素材,而且和技术共同带动金融科技实现新的跨越,通过其颠覆性创新对金融业生产方式带来根本性变革,不仅体现在对金融渠道、金融产品和服务、金融风险的模式等金融业重要发展要素产生更加广泛和深远的影响,还体现在对金融监管、技术风险系统性防范、金融消费者教育和保护、数据确权和数据保护等金融生态体系和金融基础设施均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第三,在服务的提供主体和受众方面,金融科技覆盖范围更广。从服务提供主体来看,互联网金融主要由互联网平台公司开展,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作为补充;金融科技的服务运行主体更加多元化、全面和成熟,涉及互联网等平台公司,还有传统金融机构,甚至货币管理当局和金融监管机构。从服务受众来看,互联网金融主要服务于长尾等低收入人群,金融科技在此基础上还广泛服务于中高收入群体。
五、数字金融和金融科技:从细微差别到逐渐趋同
自我国2012年提出互联网金融概念以来,国外同期文献对应的词汇主要是金融科技(Fintech)和数字金融(Digital Finance)。在我国的应用上,结合前文金融科技的演进历程分析中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是金融科技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过渡,是我国金融科技发展的早期阶段。在数字金融和金融科技的关系上,我国大部分文献认为二者非常相似,甚少作区分,一般在文章中混用,统称为数字金融或金融科技。
数字金融和金融科技的相似点主要体现在驱动技术、金融服务类别、运行主体和对金融业的影响方面,二者均是基于智能终端、网络通信和新一代数字化信息技术等驱动发展,包含的移动支付、互联网理财等金融服务的产业结构类别也几乎相同,运行主体都主要为金融机构和科技公司等,均有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助力普惠金融,对金融业发展有实质性的影响。
总体来说,数字金融和金融科技的内涵有很大的重叠性,在驱动技术、金融服务类别、运行主体及其对金融业的影响等方面基本一致。只是从目前来看,我国金融科技的应用范围相对较广,数字金融的使用相比较而言并不广泛。目前二者直观上存在如下细微区别:数字金融主要基于数字经济发展产生,侧重金融业务的数字化,在范畴上更加立足于金融。基于数字技术的助力,其最突出的贡献在于支持普惠金融的发展,我国的数字金融发展引领了世界普惠金融实践,在这方面,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最为典型。金融科技主要以科技为驱动引擎,强调科技和金融的连接功能,是科技在金融领域中的创新应用,相比数字金融更突出科技属性。金融科技的发展不依附于传统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并且其发展会带来数字金融内涵的变化。
目前来看,金融科技以数字化技术为基础,其发展会促进金融的数字化,带来数字金融内涵的变化,和数字金融有很大的重复性和关联性,从直观上解释仅存在以上细微差别,未来二者的概念很可能会逐渐趋同化。一方面,从实际发展来看,数字金融和金融科技都主要是信息技术和金融的融合,信息技术和金融具有共同的“数字”基因属性,二者本质都为金融;另一方面,从发展趋势来看,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为金融科技的高质量发展定调,《规划》中提出“将数字元素注入金融服务全流程,将数字思维贯穿业务运营全链条,注重金融创新的科技驱动和数据赋能”。
可以看出,金融科技也被赋予了发展数字经济和推进金融业数字化转型的助力功能,随着数字经济发展和金融业数字化转型的深入推进,未来金融科技和数字金融的概念将会逐渐趋同化,我国金融业也将迈入数字金融时代。
六、科技金融和金融科技:不同领域的相互赋能
(一)科技金融的内涵学者从不同角度对科技金融的内涵进行了定义,主要包括“科技对金融的需求”“产业视角的科技金融”“创新视角的科技金融”以及“科技金融生态”等内涵。综合学者的研究视角来看,科技金融既可以作为一种通过金融手段服务于科技创新的工具,助益科技产业发展,本质上又是一种创新,是一系列针对科技领域的金融服务生态。总体而言,科技金融的服务对象主要为科技产业,是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服务的一系列金融支撑和金融创新行为,我国政策制定者和大多数学者将其归为产业金融范畴。我国一般由政府出台相关政策促进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等金融机构和创业投资等资本为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等金融服务。对应的,科技金融领域的支出一般可分为政府的财政科技支出额,金融机构对科技公司的融资额以及创投机构管理的资本额等。
(二)辨析要点:从科技和金融两要素出发金融科技与科技金融的产生及发展均源自同一背景,即新一轮科技革命带来的金融与科技领域的相互渗透和深度融合。二者的本质都是金融,都主要包含金融和科技两个主体要素,但含义明显不同,不可混为一谈,二者的辨析要点主要体现为以下五方面。
首先,二者的手段和目的(作用方向)正好相反,落脚点不同。金融科技是用科技体系服务于金融创新,侧重通过科技创新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和便捷性等,促进金融行业和实体经济的发展;科技金融是用金融手段服务于科技创新活动,侧重金融对科技产业的支持,主要体现在为科技和创新创业企业(以下简称科创企业)等提供贷款、投资和保险等金融产品和服务,促进科技创新发展。
其次,二者的实现方式不同,金融科技主要靠技术的突破及其与金融的深度融合来实现,科技金融主要靠金融产品研发及其对科技产业的支持来实现。
再次,二者的主要参与主体略有不同,金融科技的主要运行主体为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传统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科技金融的供给主体主要为政府、传统金融机构、创投机构、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和服务中心等。
另外,二者的具体产品(或业务)形态不同,金融科技的具体产品形态主要表现为第三方支付、大数据征信、智能投顾和数字货币等,科技金融的具体产品形态主要表现为科技信贷、科技担保、投贷联动、股权众筹、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和天使投资等各类投资引导基金等。
最后,二者的监管原则不同,监管层在鼓励金融科技创新的同时,还需要规范发展,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对科技金融多是以鼓励发展为主。
(三)相互赋能融合:科技创新与金融技术创新的典型金融发展已由金融创新这一单引擎驱动,逐渐演变为金融创新与科技创新的双引擎驱动,并且这两个驱动引擎并不孤立,而是可以互为补充,相互影响。一方面,金融创新可以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资金和资本等金融支持,助力科技创新发展,其中以科技金融最为典型;另一方面,金融创新中的技术驱动型金融创新主要由科技创新提供技术支撑。科技金融服务于科技创新,实质是金融对科技进步的推动,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典型代表,金融科技属于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代表了金融创新的主流趋势,是我国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抓手,二者可以相互赋能、互促互进。
金融科技赋能科技金融,通过技术对金融的变革影响银行等科技金融机构向科创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行为方式,推动科技金融服务迈向更加智能化和精准化的高效率阶段,丰富了科技金融服务的技术路径,有助于提升科技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和融资效率。科技金融机构提供的线上化服务,使客户服务的触及性和便捷性更强、更加精准,丰富了科创企业的融资需求应答场景,提高了融资效率。
同时,金融科技的技术加持和数字化应用有助于丰富科技金融产品创新,提升风险控制能力。具体表现为:基于信息挖掘的客户需求分析使科技金融的产品创新越来越个性化和有针对性;利用大数据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风险控制更加灵敏和高效,摆脱了传统抵押物的限制。总体而言,金融科技成为了科技金融发展壮大的手段之一,对科技金融服务路径的丰富有助于科技金融生态的持续发展,助益我国科技创新。
反之,科技金融也在赋能金融科技的发展。科技金融在通过创新性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同时,也带动了新型金融部门和金融业务的发展,为金融科技发展服务。享受科技金融服务的科创企业本身就是金融科技的主要运行主体之一,科技类企业发展带来的科技产品或新兴技术等产出又会反过来给金融科技提供技术和资本支持。另外,管理金融科技创新带来的风险也需要凭借信息科技手段。因此,科技金融和金融科技在“金融 科技”双重要素的循环作用下实现了相互赋能。
七、小结
在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的关系上,从互联网金融到金融科技的过渡抑或是升级生动体现了科技在金融领域中的应用历程,二者的本质仍是科技为金融服务。基于技术更迭等原因,在当前互联网技术已不再是赋能金融的主要技术手段的背景下,金融科技相比互联网金融更能代表我国当下及未来一段时间科技对金融业的变革情况,比互联网金融更具有普适性。相比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的国际使用性更广,驱动技术和金融服务类别更加多元,对金融业带来的影响和变革更为深远,服务的提供主体和受众更广。
在金融科技与数字金融的关系上,二者的范畴相差甚微,在驱动技术、金融服务类别、运行主体和对金融业的影响方面几乎一致。目前来看,数字金融主要产生于数字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侧重金融业务的数字化,更注重金融的普惠功能。我国关于数字金融的研究尚在兴起阶段,目前的研究主要聚焦在数字金融的普惠性方面,学术关注度尚不如金融科技高。金融科技更侧重科技对金融业的变革,学术研究相对成熟一些。目前可根据实际研究的问题侧重选择使用概念,随着经济、金融和社会生活的数字化推进,未来二者的概念使用将逐步趋同化,共同促进我国金融业发展迈入数字金融时代。
在金融科技与科技金融的关系上,二者虽然不是一个概念,但能够相互赋能、互促互进。一方面,金融科技对科技金融服务路径的丰富,科技金融产品创新的推进以及风险控制能力的提升,有助于提升科技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和融资效率,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另一方面,享受科技金融服务的对象多为科技企业,科技企业是金融科技的主要参与主体,科技金融可为金融科技提供技术和资本支持。明晰两者关系有助于更好地融合发展,进而推进我国科技创新战略,增强科技实力,同时推动金融发展和数字中国建设。
(刊载于《当代经济管理》2022年第10期,文中参考文献和图表省略,内容有所删减。)
作者:黄靖雯,南京师范大学商学院博士生;
陶士贵,南京师范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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