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五一劳动节,是劳动者的节日,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农民工工资被冻结情况?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农民工工资被冻结情况
今天是五一劳动节,是劳动者的节日
劳动创造美好生活,
法治保障美好生活。
此时此刻,
台法君要给你讲一个善意司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故事。
就在几天前,天台法院依法解除了对涉案被告(新昌某工程公司,简称“新昌公司”)名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冻结措施,之后100位农民工兄弟拿到了自己辛苦工作应得的劳动报酬。
施工合同纠纷,名下账户被冻
杭州某实业公司与天台某建设公司、新昌公司、某交通集团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纠纷。
2019年12月11日,杭州某实业公司作为原告,向天台法院起诉要求天台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共计1339万元,同时要求新昌公司、某交通集团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依据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天台法院依法裁定冻结了三家被告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共计人民币711万元。
“法官同志,现在工人们天天在催工资,请求解除对账户的冻结。”
新昌公司提出异议:公司名下被保全的其中一个账户是某工程民工工资的专用账户,目前账户内共有资金59.4万。因账户被冻结,农民工工资不能按时发放,后续项目也无法正常开展,而且今年情况特殊,农民工兄弟们担心收入会受疫情影响,也急切地想拿到自己的血汗钱。
对此,负责该案的忻法官立即向各公司的负责人了解相关情况。
杭州某实业公司辩称:无法确定该账户是否是真实的农民工工资账户,不确定是专款专用,也不确定该公司是否真有拖欠农民工工资。
异地调查取证,核实账户属性
为核实相关情况,忻法官主动到杭州某建设管理公司依职权调取了涉案账户的交通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账户执行监管协议及相应的主管单位备案材料,随后又去银行调取了该账户的交易流水。
为证实异议属实,新昌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该账户的执行监管协议、交通工程款明细及工程款备案表、银行明细清单、银行2019年12月银流水等原件各一份。
忻法官在将该公司提供的这些资料与依职权调取的相关材料进行比对并确认二者无异后,立即组织了涉案的四家公司当事人来到法院,向各方公布了调查的结果,进行了公开听证。
原告对账户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却表示这还不能确定新昌公司是否还欠农民工工资,不能排除对方公司恶意开设农民工工资账户来逃避冻结的嫌疑,也不能确定对方是否能做到专款专用。
对于这一质疑,天台法院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认为,该账户自设立以来,所有出账均有摘要为工资,未见其他用途,与新昌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可以相互印证,能够证明系银行监管下发放工资的事实。
解冻账户,100名农民工拿到工资
最终,天台法院认为,新昌公司的名下某账户确系其按相关政府规范性文件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在相关部门的监管下规范发放,为避免损害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对该账户不宜采取保全措施,故对于新昌公司提出的解除该专用账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异议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账户及时解冻后,新昌公司在获取监管部门审批后,很快就向100名工人发放了劳动报酬。
普法时刻
关于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保障,国家一直非常重视,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明确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今天!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专门性法规,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高度重视,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实践,是根治欠薪问题、筑牢民生底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举措。
《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至三十七条)设专章对工程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做了特别细化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于建筑业农民工欠薪问题的高度重视。
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为支付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本案中天台法院在对涉案账户的专有属性进行了审慎充分的调查核实并确保农民工报酬得以及时兑付的基础上裁定解除对该账户的查封、冻结,与《条例》这一规定的立法导向与精神完全相符,这也表明了法官在保全过程中理应着重考量如何在合法的前提下切实维护好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当前,城市建设已经按下“加速键”,工地、企业正逐渐步入施工、用工的高峰期,处处可见农民工兄弟忙碌的身影,辛苦有所得是农民工朴素的公平正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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