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从事法律服务的工作中,我们总能看到各种酸甜苦辣、人生百态因此,我们也想从中挑选一些有趣亦或是有用的案例,与大家分享如有问题需要咨询,可直接联系我们如有任何建议,欢迎大家评论、留言,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离婚后能否单方变更子女姓氏?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离婚后能否单方变更子女姓氏
在从事法律服务的工作中,我们总能看到各种酸甜苦辣、人生百态。因此,我们也想从中挑选一些有趣亦或是有用的案例,与大家分享。如有问题需要咨询,可直接联系我们。如有任何建议,欢迎大家评论、留言。
我们日常生活中,由于中国传宗接代观念的影响,子女的姓氏通常随同父亲。然而,当夫妻双方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特别是母亲,通常想减少另一方对孩子的影响,切断对方与孩子的联系,让孩子跟随自己姓,抑或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为了增进子女与继父母的感情,让子女跟随继父母姓。在法律上,姓名是区别他人的主体标识,自然人有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但自然人出生后,因无行为能力,应由其监护人为其命名,今天我们就和大家聊一下夫妻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擅自变更子女的姓氏?
牟某和苏某原是夫妻关系,2010年1月9日生育婚生子取名牟某某。后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12年2月20日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约定婚生子由苏某抚养,牟某承担抚养费500元/月,并享有探视权。
2016年5月4日婚生子姓名由“牟某某”变更为“周某某”。牟某主张该姓名的更改未经其同意,苏某擅自更改婚生子姓名的行为,损害了牟某的利益,系无效行为,依法应恢复婚生子原来的姓名。
法院认为,夫妻离婚之后,虽然未成年子女由父母一方抚养,但在父母双方均健在的情况下,抚养一方不能单方面决定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应当与未成年子女的生父或其生母协商决定姓名的更改,在不征得生父或生母的同意下,擅自将未成年子女的姓氏改为生父母以外的他人的姓氏,侵害亲生父母的姓名权。故牟某要求将婚生子的姓名由“周牟牟”恢复为“牟某某”,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但值得注意的是,特别情形下父母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氏也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向某与郑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于2008年3月25日生育一子,取名向某某,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11年10月24日办理离婚登记,并约定向某某由郑某监护抚养,随同郑某生活。2012年9月24日郑某独自向派出所申请将向某某的姓名变更为郑某某,2018年12月27日向某以“前妻在我本人不知情况下私自将本人小孩名字向某改为郑某,其提供的申请书上的签字不是我本人签字”为由请求将郑某某的名字恢复为向某某。
法院认为,郑某某从小学到中学,长达7年之久,生活和学习都是使用“郑某某”这一姓名,虽然郑某擅自将孩子姓名予以变更不值得提倡,但郑某某这七年间在学业和艺术修养等各方面均有所成,该姓名既已为亲友、老师、同学所熟知,也已经成为其人格的标志,已成为其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续使用该姓名,有利于郑某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且郑某某虽未成年,但已经年满十二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其目前的年龄和智力水平,已经能够理解姓名的文字含义及社会意义。同时,使用“郑某某”的姓名,不会改变其系母亲郑某与被告向某子女的事实,也不会损害生父、生母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在变更姓名权问题上应当充分考虑其本人的意见,故对于向某请求将郑某某的名字恢复为向某某,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建议:我国法律上支持子女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变更自己的姓名,但未成年人更改姓名时,原则上必须得到监护人的同意,因为父母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不会消除,父母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故父母更改子女姓氏,要征得对方的同意,也就是说只有父母双方协商一致方可更改子女的姓氏,倘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变更子女姓氏,另一方既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原姓氏,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恢复原姓氏。但特别情形下,如果父母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氏后,子女一直以该姓名学习、生活,变更后的姓名已经成为其人格的标志时,为了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法院也可能支持子女继续使用更改后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