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律作用的夫妻婚内忠诚协议书(民法典背景下夫妻忠诚协议)(1)

民法典背景下

——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

近年来,伴随着离婚率的攀升,一些字眼进入人们的视野,如“净身出户”“出轨”等一些热词,夫妻间的忠诚协议也引发了大家关注。前不久某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夫妻间忠诚协议引起的案件,我们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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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男)与马某(女)于2018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婚后两人签订《协议》,约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多次“出轨”导致婚姻关系破裂,马某于今年六月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忠诚协议

有法律作用的夫妻婚内忠诚协议书(民法典背景下夫妻忠诚协议)(2)

案件中李某和马某签

订的协议是什么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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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协议就是社会俗称的“夫妻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达成的、建立在夫妻忠诚义务基础之上的、由一方在违反约定的忠实义务时所承担一定责任财产关系的协议。在协议内容中,通常可以理解为惩罚有过错的一方,补偿无过错的一方,以追究赔偿责任的形式实现补偿。

在《民法典》颁布前,我国对夫妻忠诚协议效力认定存在较大争议,各地法院判决对其效力认定不一,《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忠诚协议问题均未明确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裁判各异,缺乏统一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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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观点认为

虽然法律规定的“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条款不能直接作为忠诚协议的请求权依据,但是根据私法领域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我国现行法律既然没有明文禁止忠诚协议的签订,那么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就应当适用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判断标准,如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则应当认定为有效。例如在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某、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按照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予以判断,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因此应当有效。

有观点认为

忠诚义务本身是一种道德义务,《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的“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仅仅是一种倡导性条款并不属于一般性的权利义务规范。认为忠诚协议的签订是以契约的方式限制了男女双方的婚姻自由。例如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一起同样涉及一方依据忠诚协议分割财产的案件中认为夫妻双方的忠诚义务属于道德义务而非法定义务,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亦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因此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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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李某和马某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法院在判决中如何认定?

从往年的司法判例来看,在忠诚协议效力认定上争议焦点是:忠诚协议到底是法律行为还是道德行为,也就是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3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法律效力的认定。

《民法典》颁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1043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阐明了观点,即: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该观点对法院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性意义。比如今年贵州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赵某、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和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陈某和王某分家析产纠纷案,均体现了该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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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是否忠诚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夫妻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的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当事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婚姻关系中各自的付出、贡献大小、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对婚姻破裂的消极影响,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夫妻双方利益。本案判决结果:马某基于《协议》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子女抚养权,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院力求通过司法裁判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

有法律作用的夫妻婚内忠诚协议书(民法典背景下夫妻忠诚协议)(3)

LOVE

公职律师观点

如果赋予忠诚协议的强制执行力,就是鼓励当事人通过协议来固化婚姻,以法律强制力来拴住“他/她的心”,这样会使双方在感情和信任建立夫妻关系变质,也违背了我国婚姻法的精神。当然,忠诚协议并不必然无效,需要靠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愿签订、自愿履行。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法律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利,但保证不了每个人的生活幸福。追求幸福生活与美满婚姻,还是要靠每个人自己去选择、去把握、去创造,用自己的努力把法律提供的“空格”填好,创造出属于自己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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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4条、第1043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条

编辑:罗 松

校核:焦 姣

审核:胡国权、吕正荣

来源:局政策法规处、成都未成年犯管教所(案例分析由成都未成年犯管教所公职律师岳治宇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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