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3·15”的临近,10日,长春市工商局联合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发布了十大消费侵权经典案例,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长春消费品?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长春消费品(长春发布十大消费侵权案例)

长春消费品

随着“3·15”的临近,10日,长春市工商局联合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发布了十大消费侵权经典案例。

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下面这些案例,可以拨打12315进行举报维权,捍卫自己的权益。

1. 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被处罚3万元

某开发公司为促进其开发小区楼盘的销售,将自己印刷的该小区广告宣传彩页,以商函信件形式邮寄给开发小区周边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主要工作人员500件。以上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向个人发送广告均未征得信息者本人的同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0元。

2. 利用微信误导消费者 被处罚1万元

长春某医院自行制作了微信服务号的宣传内容称“中药无痛微针只需一次,不住院不复发恢复快不误工作”、“痔瘘裂,微针只需一次技术好不遭罪恢复快术后无痛排便无痛无需换药彻底无疼随治随走不影响正常工作生活正常洗浴”等不实内容。

依据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3. 宣传内容不实行为 被处罚1万元

2016年5月起,某健康咨询中心在销售该批次净水器过程中,以该商品获得国家批件养生保健等内容为卖点,向消费者进行宣传。经执法人员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官方网站查验,发现该中心宣传内容不实。

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依法对其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4.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被处罚5万元

2015年9月起,某经销处将消费者试用后退回的饮水机更换滤芯,并将饮水机内部自行冲洗擦拭后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继续当做新机器二次进行售卖。在进行二次售卖的过程中没有将真实的情况如实告知给消费者。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合计罚没金额50000元。

5. 销售假冒通讯器材配件 被处罚25万元

左某于2016年2月初从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拼装三星成品屏的零部件,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前提下,擅自加工制作标有“SΛMSUNG”注册商标的三星S4成品屏和三星Note3成品屏并进行销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并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标有“SΛMSUNG”注册商标的手机屏206个和罚款人民币250000元的行政处罚。

6.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 被处罚近4万元

2015年10月,对某消防器材经销处销售的消防器材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验,其中一个批次标称福建水力消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规格为8-65-25-涤纶纱/涤纶长丝-塑料的有衬里消防水带为不合格产品。根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39690元,没收违法所得310元的行政处罚。

7. 冒用清真标识欺诈消费者行为 被处罚3.2万元

2016年1月,群众举报某农贸市场牛羊肉批发行冒用清真标识销售肉类制品。经查:该店于2015年12月初开始,在未取得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备案、领取清真标识的情况下,在经营过程中悬挂带有清真标识的牌匾,从事肉品经营。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之规定,宽城区工商分局依法对其处以32000元的罚款。

8. 虚假宣传违法行为 被处罚1万元

自2015年10月起,某医疗门诊部在其经营场所发布了内容为“女人一白遮百丑40天体验“黑小鸭”变成“白天鹅”紧致美白、快速淡斑、改善肤质、提高免疫力”、“水光注射一次相当于8000贴面膜,韩国明星最爱的靓肤除皱神奇”等的宣传广告,并在店内悬挂了内容为中国十大标志性品牌推举组委会颁发“中国最佳整形机构标志性品牌”。

经查,上述服务效果为该门诊部杜撰,无参考出处及事实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9. 利用网络虚假宣传行为 被处罚1万元

2016年3月,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获悉,自2015年11月起,陈某在其经营的网店页面中,为了吸引买家,争取交易机会,虚构交易记录、物流凭证、产品宣传内容等。依据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0.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商品行为 被处罚近3万元

某农资公司购进复合肥料20吨,购进掺混肥料10吨。2016年4月14日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经营场所销售肥料进行现场清点,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销售的2个品牌肥料个项目不合格。依据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6750元。

东亚经贸新闻记者 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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