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行闪光时刻#
近日,某自媒体爆料,一女子花6000多元买了一套实木沙发;使用一段时间后,女子发现实木沙发内部竟然全是水泥。沙发内部全是水泥意味着,根据《刑法》规定,沙发生产商成立生产伪劣产品罪;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沙发生产企业还需要向女子支付三倍沙发价款。
女子花6000元购买实木沙发,内部却是水泥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本条最后一段规定,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现实问题是,在经济生活中,企业为何还敢于冒险呢?
在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司法实践中,行政、司法人员陷入了“两个误区”。误区之一:不少人误认为,明显低于成本价的产品不成立生产劣产品罪,网络销售平台中同类商品可以低价销售。误区之二:不少人误认为,国家实行强制性标准的诸如电器等产品质量可以约定;电线、电缆等市场竟然有低于强制性标准的市场,诸如电动车等自燃事件岂能不发生?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由此可见,成立本罪与产品价格没有任何关系。《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等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成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其中,国家对电器等产品有国家标准的,行业标准应当高于国家标准。
打假存在“误区”
《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了法条竞合,即,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电器等产品有国家标准,而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低于国家标准,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多数产品终端用户是消费者,例如,电动车、沙发产品,企业等组织也可以在为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人身和精神损害赔偿,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一女子花6000元在广东购买实木沙发内部却是水泥的事件曝光后,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核实,当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购买沙发的女子还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三倍的赔偿。
女子购买假实有诸多的维权途径
女子购买“假”实木沙发后,有诸多的维权途径,例如,女子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等;信息曝光后,不少人提出了质疑,例如,该女子是否为了获得流量而传播虚假信息呢?问题是,倘若该女子的信息为假,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成立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女子曝光的信息没有涉及厂家;信息即便是假,女子也不成立本罪。正是该原因,不少网友更是怀疑该信息的真实性。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成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属于警情,警方进行调查,信息为假可能成立本罪。
自媒体创作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传播真实信息,或者正能量,国家应当鼓励;另一方面,任何人传播虚假信息成立违法犯罪,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等。
谣言止于智者
事实有编造、虚构之分,因此容易动判断;观念却仅有“正负”能量之别,普通人不易衡量。问题是,自媒体创作怎样“规避”这把“双刃剑”可能的自我伤害?一方面,创造者不能编造事实,传播事实类信息不添加未核实的内容;另一方面,评价他人传播的事实需要有法律根据,不能仅凭借“感觉”得出结论,例如,“错换人生”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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