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知道“撤回”与“撤销”的区别吗?“撤回”与“撤销”,虽然仅一字之差,但各自的概念内涵和法律效力各不相同。到底,投标文件的撤回和撤销的区别在哪里呢?下文将详细介绍,欢迎大家阅读。
撤回
概念从字面上来讲,撤回,简单地说就是收回、取消原决定的意思。
内涵“撤回”一词,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其含义大概有两种:
1、使驻在外面的人员回来:撤回军队、撤回代表。
2、收回(发出去的文件等):撤回提案。
可见,依据上述解释,“撤回”的词义内涵重在“回”字这一动作的行为上,如撤回军队、代表,收回发出去文件等。
法律运用 “撤回”用在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处不多见,关于其在相关法律条文中的运用,笔者举例如下。
1、《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可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2、《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第二十七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等。
撤销
概念从字面上来讲,撤销是指由于行为具有瑕疵,因而需要予以纠正,以使法律关系恢复原来状态。
内涵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其含义也有两种:
1、取消:取消处分、取消职务。也作“撤消”。
2、《新华字典》中对其的解释为:从法律上取消,如撤销法院判决。
由此可见,“撤销”的词义内涵,重在“销”字这一状态的描述之上,即销掉效力、取消权利等。
法律运用“撤销”在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之中,出现的频次相对于“撤回”而言较多,相关法律条文举例如下:
1、《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2、《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3、《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撤销法律、行政法规等法规的权限;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撤销判决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分为两款规定了投标文件的撤回、撤销及投标保证金的退还等内容。
主款为强制性规定,包括投标文件的撤回主体、撤回时点、撤回程序、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责任及其期限;副款则为任意性规定,对于撤销的投标文件,规定招标人拥有是否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权利。
投标文件的撤回和撤销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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