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月7日),北京晚报以《委员建议网络平台担起主体责任》报道了隐私泄露、人肉搜索、网络暴力等现象已经成为威胁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顽疾。报道引起了多位法律领域委员的关注。在市政协第十三届五次会议上,马元颖、马慧娟、刘凝、高警兵等委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马元颖委员:明确网络平台在网络隐私的责任
马元颖委员
来自社科界别的市政协委员,北京市名谦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元颖说,现实中,通过互联网平台非法搜集、复制、传播个人隐私的行为屡见不鲜。她分析,由于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高度开放性、易传播性,网络隐私侵权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极大,而受害人在维权时却往往面临主体难确定、影响难消除、损失难挽回的困境。因此,要求互联网平台承担更多的个人隐私保护责任具有合理性、必要性。
马元颖建议,网信部门应当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础上,制定出台更为明确的互联网平台管理细则,以便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的事前监管,明确互联网平台在网络隐私保护领域应当承担的责任和相应罚则。
马慧娟委员:提升信息采集方的门槛和保护水平
马慧娟委员
来自妇联界别的市政协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马慧娟介绍,民法典首次明确了隐私的具体内容、明确了侵害隐私的具体行为、明确了相关机关的保密义务等。但是,她也指出,平台收集个人信息能否得到有效保护,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平台的数据安全管控水平。然而目前,不同企业的数据安全建设水平参差不齐,导致部分用户的个人信息依然面临被非法获取、滥用、泄露等风险。
马慧娟建议,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出台标准,提升信息采集方的门槛和保护水平。为此,平台应改变目前采集信息方式——在收集用户的个人隐私信息时,应当经过用户的明示同意,不能仅是简单的默认勾选用户协议这种一揽子方式。
刘凝委员:尽快落实第三方监督机制
刘凝委员
“民法典规定,个人信息采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能过度收集。同时,当事人提供信息时应当拥有选择权和知情权。”社科界别市政协委员、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凝认为,现在不少APP、网站存在过度采集个人信息情况。
对此,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对信息采集方实施第三方监督的机制。刘凝认为,独立的第三方监管能有效约束信息采集方过度采集、信息泄露等问题,应加快该制度的落实,给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上上一道“保险”。
刘凝还介绍,除了民事责任外,故意泄露个人信息还可能触犯刑律。
针对当前严重的网络暴力问题,刘凝也表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也有痕迹,在网上辱骂他人、恶意攻击、造谣生事等,都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注册成为用户时,协议内如果有相关预防或处罚措施,平台也可以对网络施暴者实行禁言、封号等处理。
高警兵委员:明确人脸识别使用的目的和禁区
高警兵委员
社科界别的市政协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高警兵更加关注“刷脸”问题:如今,个别场所强制“刷脸”出入的做法,很可能成为新型隐私泄露渠道。
高警兵建议,应对人脸识别作出专项规定,明确人脸识别的有权使用主体、使用目的、使用范围、使用禁区等,以及被识别对象的救济路径、追责手段。应加强人脸识别技术研究,无论谁通过公共网络收集、传输、存储人脸信息,都应使用加密措施,并对收集到的人脸信息进行分片段单独存储,并不得公开披露人脸信息。
马上就访:如何保护自己的隐私?
对于如何保护个人隐私,各位法律专家也给出了一些建议,包括:安装软件、网络购物要选择可靠的平台;不轻信外来短信,不透露个人情况;慎重使用公共wifi、参与网络调查等;妥善处理快递单、车票之类的单据;养成经常修改密码的习惯,密码设置尽量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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