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尚体要 情法两尽
——读《判词经典》有感
天宁法院 卢晓文
依托逻辑严谨、语言生动的古代汉语文字,中国古代判词实现了“寓简洁生动于精密严谨、寓人文关怀于法律条文、寓文学性于逻辑性”,体现了“情理”与“文采”的完美结合。《判词经典》一书聚焦古人微言大义、精妙简练的判词,栩栩如生地讲述着有血有肉的判词故事,游刃有余地阐释着情理兼顾的裁判技巧,生动鲜明地揭示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流光溢彩的司法智慧和精神内核。通过解读经典判词,不仅能够让我们了解中国古代判词的发展脉络,更能启迪和指导法官解决形形色色的现实司法问题。
我国古代判词发展经历了三个高峰阶段,唐代判词“文辞华丽、语句典雅”,讲究“骈四俪六”;宋代判词“条分缕析、重视对事实的认定,且引律为判、说服力强”;明清判词渐趋规范、与诉讼程序密切衔接,三个时代各具特色。《判词经典》着眼于上古到南宋的判词研究,通过对《龙筋凤髓判》《甲乙判》《名公书判清明集》等判词名篇的考据分析,对白居易、苏东坡、宋慈等大家耳熟能详的文化名人的判词考察,为读者展示了判词撰写的谋篇布局、说理模式,以及对法意与人情的把握。
私以为,何谓质量上乘之判词,一曰文辞简练,能反映案件事实全貌;二曰说理充分,能正确适用法律、最大程度地教化民众。唐代判词的文体特征明显受到当时文学形式的影响,形成了善用比喻、多用典故、张弛有度的书写风格。宋代判词在形式和内容上独具特色,多以事实认定与判词说理相结合,有语言散体化、内容实判化、礼法融合化的特点。与唐代为科举考试而备的拟作之判《龙筋凤髓判》《甲乙判》不同,《清明集》作为南宋最著名的散体实判集,所收录判词均为现实生活中的真实判例。《清明集》句式灵活,语言简洁凝练,立足实际,重视案件实情的推理与分析,逻辑清晰,并且在“引律入题,准法析理”方面“前古所未闻,后世亦或有不迨”。《判词经典》中更是热忱地发出“你一定要看《清明集》”的推荐呐喊。《清明集》的判词一般开篇即引用法条,框定争议事项及法律依据,然后用极简的笔墨点出案件当事人及案件事实,并列出佐案证据,最后对案件进行定性下判。这与当代法官撰写裁判文书有异曲同工之处,基本构造均为援引法律、叙述事实、分析说理、做出裁判。对法官而言,裁判文书不仅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又要层次分明、言简意赅,同时权衡法意与人情“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佛于人情”。这就要求法官有良好的查清案件的能力,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在对案件事实整体把握的基础上,对法律依据适用得当,并且注重语言表达,加强自身文学修养。
两宋时期作为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转型期,其承上启下的文化因子对今天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价值内核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天理、国法、人情”是宋代司法官的裁判准则,其中“人情”扮演着重要角色,不仅是指“公众情感”“风俗习惯”,更是将当时社会的核心价值观融入个案审判。至宋一代,已然形成以“孝”“忠”“仁”“义”“礼”“智”“信”等为内容的核心价值,并被社会各个阶层所认可和践行。在宋代的判词中对社会核心价值观有明显体现,许多判词与其说是“情理法结合裁判”,不如说是某个价值观(如“孝”)位阶优于由于另一个价值观更为合适。宋代士人阶层对社会核心价值的践行为宋朝统治的稳固立下了汗马功劳,当代社会亦应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当中,进而或潜移默化或旗帜鲜明地影响民众的行为方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于指导具体的司法审判活动,能够给予当代法官面对复杂疑难案件之时裁判的逻辑基点,避免价值选择的错误。
通过阅读古代经典判词,不仅能够透视传统法文化中静态的内容和动态的发展规律,学习结构井然、要言不烦、精悍隽永的写作方法,更能够理解社会核心价值融入裁判文书说理的价值内涵。
编辑:沈于蓝
审核:王利冬
审定:张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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