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食品安全 远离健康危害<<
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监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检,抽取了包括粮食加工品、豆制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5大类食品479批次样品。检测结果显示,合格467批次,不合格12批次。
相关抽检情况及不合格食品信息如下:
1.河南友利粮业股份有限公司淮河分公司生产、藤县太平镇恒业超市经营销售的淮河小麦粉(1kg/袋 特制一等粉),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实测值:2.20×103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0μ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被称为呕吐毒素,是一种主要由禾谷镰刀菌和黄色镰刀菌产生的真菌毒素,存在于小麦、大麦、燕麦、黑麦和玉米等谷物作物中,其性质稳定,一般的食品加工不能破坏其结构,加碱或高压处理才可破坏部分毒素。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对动物和人均有一定毒性,可破坏人体免疫系统,长期食用该物质超标的食品会危害人类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规定小麦粉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最大限量值为1000μg/kg。小麦粉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超标,原因可能是原料小麦受到该真菌毒素污染,企业对原料把关不严导致。
2.钦州市钦北区新盛农贸市场张海水产品店经营销售的花甲螺,氯霉素(实测值:2.40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3.扶绥县渠黎镇良舟水盆鸡鸭摊经营销售的三黄鸡,氯霉素(实测值:1.57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4.桂平市蒙圩镇正瑞百货商店经营销售的草鱼,氯霉素(实测值:0.865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氯霉素是一种杀菌剂,也是高效广谱的抗生素,对革兰氏阳性菌和革兰氏阴性菌均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长期食用氯霉素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引起肠道菌群失调,导致消化机能紊乱;人体过量摄入氯霉素,可引起人肝脏和骨髓造血机能的损害,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和血小板减少、肝损伤等健康危害。《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氯霉素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鸡肉中检出氯霉素原因可能是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淡水鱼中检出氯霉素,原因可能是养殖环节为了防治鱼类病害,或预防运输或经营过程中的鱼类染病死亡,违规使用氯霉素;贝类中检出氯霉素可能是为了预防运输或经营过程中的贝类感染性疾病,降低贝类死亡率而违规使用。
5.博白县城区锦绣东路乐购超市经营销售的初生蛋,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实测值:130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6.柳州市城中区静兰独秀苑农贸综合市场晋铭水产品摊经营销售的多宝鱼,恩诺沙星(实测值:629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恩诺沙星属第三代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长期食用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的食品,药物可能在人体中蓄积,进而对人体机能产生危害,还可能使人体产生耐药性菌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在鱼的皮和肉中恩诺沙星最大残留限量为100μg/kg,在家禽的产蛋期禁用。海水鱼中恩诺沙星超标可能是运输销售过程中过量使用导致药物残留量超标;鸡蛋中检出恩诺沙星可能是用药治疗蛋鸡疾病导致恩诺沙星在其体内残留,进而在鸡蛋中检出。
7.象州县中平丘氏菜铺经营销售的茄子,镉(以Cd计,实测值:0.12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5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镉(以Cd计)是一种蓄积性的重金属元素,可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长期食用镉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肾脏和肝脏造成损害,还会影响免疫系统,甚至可能对儿童高级神经活动有损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镉(以Cd计)在新鲜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块根和块茎蔬菜、茎类蔬菜、黄花菜除外)中的最大限量值为0.05mg/kg。茄子中检出镉超标,可能是其生长过程中富集环境中的镉元素。
8.阳朔县酵屋小吃店经营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实测值:325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9.百色市宏耀百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油豆腐,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实测值:185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矾)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后会产生铝残留。含铝食品添加剂可用作膨松剂、稳定剂、中和剂和固化剂等,很多国家如美国、欧盟成员国、澳洲、新西兰、日本和我国等都允许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硫酸铝钾、硫酸铝铵作为膨松剂、稳定剂可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于油炸面制品和豆类制品,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100mg/kg。油炸面制品和豆制品各有1批次样品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超标,原因可能是生产者为改善产品口感,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含铝添加剂,或者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铝含量过高。
10.南宁市周苹小吃店经营销售的老面馒头,糖精钠(以糖精计,实测值:0.0311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11.南宁市德成隆包子店加工售卖的白馒头,糖精钠(以糖精计,实测值:0.0815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糖精钠是食品工业中常用的合成甜味剂,对人体无任何营养价值,食用较多的糖精钠,会影响肠胃消化酶的正常分泌,降低小肠的吸收能力,使食欲减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发酵面制品不得使用糖精钠。发酵面制品(自制)中检出糖精钠,可能是生产者为改善产品口感,增加其甜味,超范围使用糖精钠。
12.武宣县黄茆镇鲜科米粉厂生产、武宣县武宣镇葡京原味米粉店经营销售的鲜湿米粉(5千克/袋 切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实测值:0.528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作为一种广谱食品防腐剂,对霉菌和酵母菌的抑制能力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能被人体完全吸收,并能抑制人体内多种氧化酶,长期过量摄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会危害人体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米粉制品中不得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米粉中检出超范围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延长产品保质期,或者弥补产品生产过程卫生条件不佳而超范围使用。
针对本次抽检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监管主管部门已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事主体依法处理,督促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应当在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
食品安全,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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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关注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布,如在市场上发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的不合格食品,请及时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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