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农民日报】

“村规民约中性别不平等的规则是可以改变的,农民不像我们原来想象的那么落后和守旧,千百年父权制的根基也不似我们认为的那般坚不可摧,难以撼动。”

保护出嫁女合法权益(出嫁女权益困在)(1)

任雪萍和两个孩子站在村口遥望。

王金珍很绝望。在找过了滹沱村村委会、龙泉寺乡政府、邢台市信访局和妇联后,她只得到了一句看上去有用的话:“要不就走法律途径吧。”但她除了认识“法律”这个词之外,怎么请律师,哪些法律条文适用于自己的情况……完全是“两眼一抹黑”。

2011年,因为村民的土地被征收用于建设高速公路,村集体获得了一大笔征地补偿款。但在村民大会决定的补偿分配方案中,王金珍和她的两个孩子被认为没有资格领取。

其实她不太在意具体的数字——1.5万元。就是觉得“该给我的凭啥不给?我生在滹沱村,虽然我爱人是浙江人,但我们在滹沱村结的婚,孩子户口也落在这儿。”可是在村委会那里,这个“该”,只是她的一厢情愿。“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都是有婆家的人了,娘家村的土地权益怎么还能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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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是“天经地义”吗

这种观念还因世世代代如此而成为“天经地义”。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项目主管林丽霞,十几年来始终致力于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在讲述王金珍的案例时,她深有感触:他们意识不到这是对妇女的一种歧视。这样做,其实是没有把妇女作为一个独立的人。农村妇女有自主选择婚后在哪儿居住的权利,有追求美好生活的自由。她们只要是居住、生活在这里,与其他村民一样履行了村民义务,就理应享受同等的村民权益。

保护出嫁女合法权益(出嫁女权益困在)(2)

林丽霞(左一)在一位维权妇女家了解案件情况。

而且王金珍并没有在婆家长期生活居住过,婆家那边的土地权益享受不到,她实际上成了“两头空”。“出嫁以后就应该去婆家村享有,凭什么还要在娘家村享有,与娘家村争财产?”对这种看法,林丽霞无奈又痛心:“村民只想到出嫁女是来瓜分他们利益的,却不曾想这是她们应有的权利,她们也是出生、生活在这里的普通村民,也是村集体的成员。”

王金珍不是个案。妇女土地权益流失通常发生在婚姻关系变化的过程中,突出表现为出嫁女、离婚、再婚、丧偶妇女的土地权益难以保障,许多村都规定这类妇女及其子女不能或不能全部享受本村村民待遇。根据全国妇联2010年做的调查显示,在农村失地的人口当中,女性因为婚姻变动而失地的占27.7%,男性只占3%。其中,农村妇女嫁给城镇男子,受传统户籍制度的影响,其本人和子女的户口不能迁入城镇,仍留在娘家,但娘家村常常拒绝给她们承包地,也不能再享受相关的土地权益。

“那就束手无策了吗?”

“如果这几类妇女要得到土地补偿费,首先要确认她们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在本组织所在的村、组生产生活,依法登记常住户籍并与本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是否获得成员资格是直接影响一个人权利的关键因素。“但国家目前还没有出台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林丽霞说出了症结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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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能由有利益冲突的一方

决定另一方的权利”

这些风吹雨打并没有磨平王金珍的心气儿,“走法律途径那就走。”2014年,王金珍一纸诉状将滹沱村村委会告上法庭。由于请不起律师,她就自己一条一条去查法律上的相关条款。“那段时间她睡觉没点儿。都是我半夜醒了,发现她还趴在书桌上查资料,就拽她去睡觉。”作为王金珍的爱人,范宏伟心疼中夹着些许佩服。

可惜功夫也负有心人。据千千律所提供的资料显示,前邢台县法院以“此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驳回了她的起诉。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村集体成员资格是由政府部门还是由法院确定,所以最初县法院就认为由法院管不大合适,驳回了她的起诉。但王金珍不服,上诉到了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这种判决很常见。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村委会或村民通过表决,又认定了她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村民自治的大背景下,法院就认为不该管。”林丽霞的声音一下子高了几度,“但这显然有问题。怎么能由有利益冲突的一方来决定另一方的权利?”

出嫁女和其他村民,原本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但现实中他们也会成为利益相冲突的两方。不分给出嫁女的话,其他人就可以多分,权益就可以扩大一点。而这种“排外式”的心态,村委会往往觉得,是由“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认定的,具有天然的正义性。

中央党校社会学教授、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妇女发展纲要)评估组专家李慧英认为,村民自治决定的事项,应该是村集体的公共利益或公共事务,而不能是私人权利。个人的权利,不能随意用“多数决”来剥夺,一旦变成“多数决”,大家都考虑自己的利益,少一个出嫁女,集体和村里其他人就可以多分一份,就会通过“多数决”把她们排除在外。

保护出嫁女合法权益(出嫁女权益困在)(3)

李慧英(左一)在了解出嫁女的情况。

但是还有些学者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就应由村民自治来决定”这一观点。他们认为,如果把这些出嫁女的土地权益问题解决了,就会有越来越多的妇女来“讨说法”。越是富裕的村庄,利益越大,大家就越不愿意嫁走,于是村庄便会“向富聚集”——富的地方越来越富,穷的越来越穷。“其实这是滑坡谬误,是种虚假的想象。”林丽霞显然不赞同,不要把所有女性都想成是拿婚姻来做利益交换的人。而且选择在哪里生活是她的权利,追求幸福是每个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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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一切都是光明的了”

“如果我走不通,我的孩子怎么去走这个路?我为了他们,也得蹚出一条路来。”王金珍没有白坚持,邢台市中院指令前邢台县法院审理此案,县法院开庭后判她胜诉。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金珍泪水涟涟,“我活起来精神头更大一点了,我觉得一切都是光明的了。”

“若在以前,王金珍的诉讼可能不被法院受理,后来之所以能受理这个官司,是依据邢台中院制定出台的‘审理意见’。它避免了妇女诉求无门,提供了妇女依法保护自己权益的救济渠道。”

林丽霞口中的“审理意见”,指的是该法院2010年制定的《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参照了最高法院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外地法院的一些规定和做法,并结合该市土地承包的现状和多年来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理的经验,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制定。并由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在市辖区内的两级法院实施。

“审理意见”规定了应当视为其具有集体成员资格的8种情形,其中一条便符合王金珍的情况:“婚姻关系发生在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之间,持有农业户口且未取得其他集体成员资格或获得其他社会保障的。”

而且《妇女权益保障法》里面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前邢台县法院也据此判王金珍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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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是能改的,

就看你想不想去改”

“诉讼后我们才知道,她户口在这里,享受的权益就该在这里。要不打官司,我们也不清楚这个事儿,毕竟我们这方面的知识还是比较少。”滹沱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王林年通过这场活生生的“法律课”学到不少。

“所以一旦规定明确了,肯定是有利于减少纠纷的。”林丽霞说。比如该“审理意见”还让很多土地纠纷以庭外协商的方式得到了解决。

距离滹沱村30多公里外的卫鲁村,因政府征用村民的土地修建高速公路获得了一大笔补偿款。在分配这笔钱的时候,村民委员会的多数人认为,“那些已经嫁出去的人,这笔补偿款就不能给了。”

村委会主任李永刚却是那个“少数人”。“这不只是一个人的问题,涉及到很多家庭。还是先跟镇政府领导沟通,协商之后再去法院咨询比较好。”

乡镇级领导经讨论后,觉得“这是一个法律问题”:先了解法院是如何处理相关案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弄清楚之后才确立了处理相关问题的方向。

一开始,李永刚带着人到村里每家每户去解释相关法规,等到村民们都了解得差不多了,水到渠成时,再开全体会议。“这些工作主要是在晚上做,因为白天老百姓都要出去干活,有的在外打工,晚上时间比较充足。”走访之前李永刚就预料到这问题是个“硬骨头”。刚讲三两句,村民就说“这样不行,嫁出去了就不能再给了”。李永刚有备而来:“尽管她们外嫁,但户口仍然在村里,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她们享有相应权利。”最终,在村民委员会、乡政府和县法院的共同努力下,这起土地补偿纠纷最终得到了和平解决。

有的人总觉得农民的观念改变起来很难,但参与过多个性别平等项目的河南社区教育研究中心主任梁军就“不认这个邪”。“再难也能改,不要总觉得农民是死脑筋。为什么现在女人都不裹小脚了?这也是几千年的观念,为什么也改了?就是看你想不想改,是不是去做了宣传教育。”

保护出嫁女合法权益(出嫁女权益困在)(4)

梁军在介绍周山村的经验。

“国家法律或地方规定是人们行为的依据,通常具有一种正向引导和纠偏的作用。”林丽霞说,我们在实践中了解到,凡是地方政府或法院出台了相关规定的地方,出嫁女土地权益的纠纷案件就相对较少,更没有到北京来上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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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与现实的差距

但是,王金珍的案子只是一个“理想型”。在其他不少地方,人们还是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阻力。就拿千千律师事务所来说,18年来所代理的221起典型案件中,胜诉的25件,占11%;败诉的92件,占41.6%;法院不受理的104件,占47.1%。“败诉和不受理的基本上占了九成。”不过,到这家律所求助的妇女,往往是已在当地多年上访无果,案件解决的难度很大,这也是胜诉率低的原因。

邢台中院援引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这一条款。“在法律不完善的时候,法官是能够应用法律的原则和精神进行类推判断,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但法院很多时候都不适用妇女法的规定。”林丽霞颇感无奈。

由于当前法律没有专门针对集体成员资格问题做出规定,那么法官对于“平等”的认识和理念,包括出台一些内部规定,就显得十分重要。就像邢台中院的“审理意见”,在现实当中解决了很大问题,同时弥补了法律的不足。

“但由于缺少强有力的法律依据,这些地方规定的影响往往有限甚至受到质疑,所以国家立法真的是迫在眉睫。”林丽霞的呼吸声都急促了起来。

幸运的是,曙光已现。《妇女权益保障法》去年已进行了第四次修订,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网上有8万多人参与,提交意见40多万条。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也被列入今年的立法规划。

但十几年来出嫁女的维权困境,让林丽霞多了一份审慎。她希望这次立法,不要再“对成员资格问题只做出一些原则性规定”,而是要“具体明确”,以消除传统观念和习俗对农村妇女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比如在制定成员资格认定条件时,应给农村妇女自由选择婚居地的权利,这样她们在自主选择的常住地能享受到同等的成员权益,避免“两头空”。她很赞同一位维权妇女的建议:“土地权益、集体经济收益应该与实名认证的个人对接,把权利落在个人头上,而不是家庭或户内,这样权利人对自己的权利才有完全的享有权和自主的处分权。”因为以往的经验表明,“妇女的权利落在家庭内,结局常常是被其他家庭成员稀释、平均掉了。”

在曙光真正照亮大地之前,村集体常常会搬出村规民约这一“尚方宝剑”。

林丽霞讲了这样一个案例:家住浙江省东阳市湶塘村的任雪萍,因为弟弟决定在外地发展,经过父母同意后,在2013年招了上门女婿。原本要迎来幸福生活的她,却在两年后落得个“无立锥之地”的下场。

起因是弟弟带着女友回来了。家里的房子一下子变得不够住,空间上的局促挤出了人心的厚此薄彼,父母和亲戚都劝她搬走,给弟弟腾地方。有亲戚甚至说:“只要结婚了,父母就不再是父母,只是亲戚关系。在这个家你只能算是客人,弟媳要进门,你就得走人。”

任雪萍想,要不就干脆自己申请宅基地盖房子吧。她一级一级地申请,又一级一级地被驳回,最后还是回到了起点——村委会。

湶塘村村书记说,“给任雪萍分宅基地是根本不可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我们不管,村规民约不受法律管,也不是针对她一个人,如果哪个女儿都要来批房子的话,那不就乱套了吗?”

关于宅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一户一宅。但法律对“户”这个概念并没有做出具体说明,比如儿子成家后算一户,那女儿成家后算不算呢?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村规民约就按土办法来执行,认为只有男性可以立户,享有立户权成为户主,女性则不行,她们就这样失去了宅基地获得权。

在千千律所制作的纪录片中,任雪萍问道:“生为女性是原罪吗?我爸甚至还对我说,‘你为什么就不能是儿子呢?是儿子的话,国家也不会不给你,村里也不会不给你。’”

那个看上去“一锤定音”的村规民约又是什么?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权力?

“它是由村民共同制定、共同遵守的村庄管理规则和村民的行为规范。”林丽霞解释道,但在现实中,很多村没有一个很成文、很详细的村规民约。所以从广义上讲,村集体的分配方案、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所做出的决定都属于村规民约。但它是不能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

“很显然,村规民约并不是法外之地。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从1988年就规定,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冲突。1998年,又增加了村规民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民主权、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2010年,又增加了乡镇政府对村规民约有纠错职责的条款。”林丽霞说。

但是在村民自治的大背景下,村规民约常常成了“每户人家墙上的法律”,它的背后,是流传千年的传统观念。林丽霞对此感到无奈,“但不代表没有丝毫改变的空间”。在当前立法不完善的情况下,一些地区和组织开始推动修订村规民约,想要自下而上地推动国家政策和法律的改变,从而惠及更多妇女。“难就难在它的修订是一个文化改造的过程,而不是简单地改写文字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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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到底能生长出什么样的力量

悄然而深刻的变革已经在上演了。

2009年3月12日,在河南省登封市大冶镇周山村文化大院的会议室里,满满当当坐着70多位村民代表,他们是来讨论并表决新修订的村规民约草案的。当讨论到第三条“积极协助党支部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在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中,女性比例争取达到50%”和第四条“支持、鼓励妇女参政议政,在换届选举中,女性当选村民组长的村委会委员比例不低于50%”时,妇女代表们个个把手举得高高的。这部提高了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参与社区事务,突破男娶女嫁“从夫居”的传统模式,促进婚姻与居住模式变革的村规民约,当天顺利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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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山村修订村规民约表决现场。

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性别平等政策倡导课题组”积极介入了周山村村规民约的修订,当作实践性别平等的一次实验。李慧英作为课题组组长,至今讲起当年的情景,眼睛里都透着光。“村里的妇女在村规民约修订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她们参与修订草案和表决的人数分别达到40%和30%。在许多关键的性别议题上,她们独到的眼光和对自己意见的坚持,都促成了这次修订。”

作为“性别平等政策倡导课题组”的成员之一,梁军表示,自周山村之后,他们又相继在该村所属的登封市、河南省漯河市,以及江苏、山东、安徽、江西、青海等省的若干个试点村推动修订村规民约,大体上都很顺利。“所以,村规民约中性别不平等的规则是可以改变的,农民不像我们原来想象的那么落后和守旧,千百年父权制的根基也不似我们认为的那般坚不可摧,难以撼动。”

周山村的星星之火,点燃了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汤梦君心中的热情,她想看看“民间到底能生长出什么样的力量”。经过一系列努力,她成了安徽长丰性别平等试点项目的执行者。这个项目的重要内容之一,便是修订村规民约。最终,“女性代表在村民代表中的比例不低于45%”,外嫁女儿、离婚女性在宅基地、土地确权等问题上的权益保障都写进了试点村的村规民约中。

谈及该项目成功的原因,参与过的人都认为,项目的灵魂人物,时任长丰县计生委副主任龚存兵个人的热情和能力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如果他想干这件事,又有推动力,那就是可以非常快推进下去的。”

在开展工作的时候,龚存兵曾跟村干部说:“也许这个做完,一百年都没人做。但就是一个星星之火,一百年后如果有人想做,可以把我们搬出来,我们已经做过了。”

“凡是当地干部传统观念已经改变,真心实意修订村规民约,就会取得一定效果。”这是李慧英在大量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我们的推动工作都是从寻找有积极性的村干部入手的。”

随着项目结束和龚存兵离任,长丰的性别平等实验没有再继续。因此,持续性便成了摆在面前的难题。参与过项目的人普遍认为,这需要顶层设计,通过制度的方式固定下来。这样才能把已经点亮的灯,照亮到更多地方。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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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林丽霞

监制:李朝民 编辑:杜娟(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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