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经营管理条例(北京市道路货运代理经营者备案管理暂行办法)(1)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道路货运代理经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运管货发[2010]69号

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局有关处室:

为加强本市道路货运代理经营的管理,提高道路货运服务水平,现将市交通委运输局制定的《道路货运代理经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运输管理部门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北京市道路货运代理经营者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本市道路货运代理行业的市场秩序,保障本市道路货运代理行业的安全稳定,保护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道路货运代理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承揽货物并分别与托运人、承运人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单位和个人。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运代理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备案。

第三条 道路货运代理经营者申请备案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北京市道路货运代理经营者备案表》(见附件1)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作业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四)主要管理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道路货运代理经营者可通过市交通委运输局网站(www.bjysj.gov.cn)下载需提交的相关表格,或向所在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索取。

第四条 道路货运代理经营者应按以下程序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接受备案机关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和信息。

(一)道路货运代理经营者应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15日之内持第三条规定提交的材料向所在地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二)所在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者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申请的,应即时予以备案,核发《北京市道路货运代理经营者备案证》(正本、副本,见附件2)。不符合备案申请的,退回申请材料。

第五条 《北京市道路货运代理经营者备案证》有效期为一年。道路货运代理经营者应在备案到期前30日内向所在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换领。

《北京市道路货运代理经营者备案证》发生丢失、损坏、污损的,道路货运代理经营者可向所在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补办。

第六条 道路货运代理经营者备案期间发生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点、经营性质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15日内向所在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备案,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拟变更的营业场所、作业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三)《北京市交通运输管理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登记表》(见附件3)。

以上材料齐全的,所在地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即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七条 道路货运代理经营者备案期间发生停业、歇业,应在停业或歇业前15日内向所在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北京市交通运输管理业户停、歇、复业备案表》(见附件4)和《北京市道路货运代理经营备案证》(正本、副本)。

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现场审核合格后,收回道路货运代理经营者《北京市道路货运代理经营者备案证》(正本、副本),即时办理停业或歇业备案手续。

第八条 道路货运代理经营者在备案有效期内欲恢复经营的,应向所在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北京市交通运输管理业户停、歇、复业备案表》。

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现场审核合格后,即时办理复业备案手续,并向道路货运代理经营者发还《北京市道路货运代理经营者备案证》(正本、副本)。

第九条 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道路货运代理经营者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质量信誉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布备案和考核结果。

第十条 道路货运代理经营者未按规定备案和备案信息发生变更而未按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北京市运输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并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北京市道路货运代理经营者备案表

2、北京市道路货运代理经营者备案证及使用管理规定

3、北京市交通运输管理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登记表

4、北京市交通运输管理业户停、歇、复业备案表

附件1:北京市道路货运代理经营备案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业务电话

经济性质 从业人员 (人)

工商执照号 税务登记号

开户银行/账号 注册资金 (万元)

设施设备情况 仓储面积平方米,装卸设备台,自有货车辆,其他

主要代理业务范围

1、公路干线运输: 华北□东北□华东□华中□华南□西南□西北□

2、市内运输□

3、铁路上下站运输□

4、航空地面运输□

5、水运进出港口运输□

6、管道地面运输□

业务概述

附件2:

NO:00000000

北京市道路货运代理经营备案证

京交运管货备 字 号

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

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核发机关(章)发证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监制

北京市道路货运代理经营备案证(副本)

京交运管货备 字 号

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发证机关:(章)年月日

单位名称:经营地址:经营范围:

检查考核记录:违章记录:

《北京市道路货运代理经营备案证》使用管理规定

一、《北京市道路货运代理经营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本市道路货运代理经营者发放的备案凭证,由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统一印制、发放。

二、《备案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记载备案编号、业户名称、经营范围、证件有效期、发证日期等主要事项;副本用于记载持证者的基本情况、检查考核记录、违章记录情况和其它有关情况信息。

三、《备案证》正本外廓尺寸为40×28cm,材质为157克铜版纸,“北京市道路货运代理经营备案证”字型采用烫金,右下角印有“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监制”字样。

《备案证》副本外廓尺寸为18×13cm,材质为157克铜版纸,“北京市道路货运代理经营备案证(副本)”字形采用烫金。

四、《备案证》正本序号由8位数字组成,自00000001开始流水编号;“京交运管货备字号”的书写格式为“京交运管货备字'区县地址码 4位数字'号”;经营范围为道路货运代理。

五、《备案证》需加盖“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备案专用章”。有效期为一年。持证者应当在有效期终止前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报换发。

六、《备案证》正、副本如有丢失、损坏、污损,持证者应到原发证机关申报补办;需要变更相关内容的,到辖区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七、持证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备案证》自动失效,持证者应当将《备案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八、持证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备案证》。

附区县地址码:东城区110101;西城区110102;崇文区110103;宣武区110104;朝阳区110105;丰台区110106;石景山区110107;海淀区110108;门头沟区110109;房山区110111;通州区110112;顺义区110113;昌平区110114;大兴区110115;怀柔区110116;平谷区110117;密云县110228;延庆县110229。

附件3:

北京市交通运输管理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登记表

申办单位(盖公章) 经营许可证号 立户(备案)号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手机 所属区县

所属行业 出租客运()省际客运()旅游客运()

汽车租赁()境内客运()小公共客运()机动车维修()货运()

工商变更事项 变更前 变更后

1、企业名称变更

2、企业住所变更

3、企业法人代表变更

4、企业类型变更

5、企业注册资本变更

6、其它

受理意见 受理人员(签字):受理时间:年月日

审定(核对)意见 审定(核对)人员(签字):审定(核对)时间: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本表单适用于出租客运、省际客运、旅游客运、汽车租赁、境内客运、小公共客运、机动车维修及货运申办单位办理工商登记事项变更。

附件4:

北京市交通运输管理业户停、歇、复业备案表

申办单位(盖公章) 经营许可证号 立户(备案)号

经办人 经办人电话 经办人手机 所属区县

所属行业 出租客运()省际客运()旅游客运()汽车租赁()境内客运()

小公共客运()机动车维修()货运()货运代理()

申办事项 □停业□歇业□复业 停歇业时间 年月日年月日 复业时间 年月日

停歇复业原因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受理意见 受理人员(签字):受理时间:年月日

审定(核对)意见 审定(核对)人员(签字):审定(核对)时间: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本表单适用于本市出租客运、小公共客运、境内客运、旅游客运、租赁、省际客运、机动车维修、货运申办单位办理停业、歇业、复业;

2、停业时间不可超过180天;

3、业户停业、歇业、复业涉及车辆退出、准入的,请与《客运车辆变更登记表》、《货运车辆变更登记表》联合使用,填写具体车辆情况;

4、企业停业、歇业、复业涉及从业人员退出、准入的,请与其它相关人员表格联合使用。从业人员指经北京市运输管理局考核通过的驾驶员、押运员、检验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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