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时代

网络购物已成常规消费方式

越来越多的消费者

通过各类网络平台购买自己心仪商品

那么,当您所购商品

与商家介绍不符时

可以退款退货吗?

微信购物不让退货怎么办(微信朋友圈购物需谨慎)(1)

2021年2月,孙某通过淘宝平台联系到了许某,并加为微信好友。一日孙某看中了许某朋友圈发的一款标价为16000元的果绿手镯,许某在朋友圈介绍该商品圈口完美无裂纹、无杂质、色泽均匀分布。孙某通过微信向许某了解该商品情况,于2021年2月28日购买了该手镯,通过支付宝向许某工作的瑞丽市某珠宝公司支付了10000元。3月5日,孙某收到货,发现镯子与许某所发视频和照片出入很大,随即申请换货。许某同意了孙某的换货申请,同时又给孙某邮寄了一个新的手镯。3月16日,孙某收到新的手镯后,发现镯子存在伤疤,要求退货退款,许某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孙某诉至法院。

微信购物不让退货怎么办(微信朋友圈购物需谨慎)(2)

微信购物不让退货怎么办(微信朋友圈购物需谨慎)(3)

香坊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珠宝公司与原告孙某达成的口头买卖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在收到被告邮寄的镯子发现有瑕疵后,主张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要求被告退款,于法有据,被告拒绝退款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退货的违约责任。被告瑞丽市某珠宝公司在答辩状中称该镯子系定制品不予退货,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此外,因解除合同的后果系终止履行,原告亦应将购买的物品返还给被告。被告许某系被告瑞丽市某珠宝公司工作人员,其行为的后果归属于被告瑞丽市某珠宝公司,被告许某个人对合同解除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香坊区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孙某与被告瑞丽市某珠宝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瑞丽市某珠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孙某10000元;原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购买的镯子退还给被告瑞丽市某珠宝公司。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自动履行了判决。

法官提醒

微信购物风险大,“剁手”之前需谨慎。消费者在形成买卖关系时应注意保留聊天记录、商品型号、承诺、付款凭证、卖家姓名、身份证号等,来降低购物风险。同时,应尽量选择在正规的购物平台交易,退货、维权取证较为方便,也要加强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学习,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香坊区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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