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商标在商标局进行审查时,由于商标的要素过多,与在先商标发生近似并被驳回的几率很大。其实组合商标与图形商标的区别十分明显,答辩时从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进行分析,就能增大帮助我们的商标通过复审的几率。
案件回顾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的“虞平”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在显著识别部分及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从含义方面进行分析:申请商标“虞平”与申请人的企业字号一致,其中“虞”取自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平”取自申请人股东姓名;同时,“虞”有忧虑之意,“平”有平复、安定之意,在这个层面上,申请商标的整体含义为“(用实力)平定、打消外界的疑虑”。引证商标1在实际使用中与汉字“伊梵”结合使用,该商标的整体含义为“对清净、平静的向往之情”。引证商标2设计原型为雪花,取“雪中送炭”之意,寓意该商标注册人服务的及时而有针对性,在实际使用中与汉字“韵达”结合使用。
从整体外观方面进行分析:申请商标为图形与汉字构成的组合商标,整体呈左右结构,来源于申请人的提供的装潢设计服务,为各种装修零件,有连接各处的架子,以及形状各异的板块;汉字部分位于商标的右侧,为两个汉字构成。引证商标1为单纯图形商标,前右一侧为英文字母“E”,在实际使用中被着以橙色,与汉字“伊梵”和英文“VANS”结合使用。引证商标2为单纯图形商标,设计原型为雪花,亦可看作汉字“韵达”的拼音首字母。
申请人援引同样含有近似图形但在相同小组上已成功注册的案例,在实际中并没有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的注册完全是可行的。
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三、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虞平”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虞平”商标答辩复审胜诉案例,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两件引证商标为图形商标,律师通过对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及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方面差异进行分析,区分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区别,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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