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以感情为纽带,同时性生活也是夫妻关系内容之一,如果没有性生活或者性生活不和谐,也必然影响夫妻感情,将会导致离婚,那么性生活不和谐可以要求离婚吗?请看以下案例。
案例重现:
张女士与被告李先生于2014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同年6月15日登记结婚,同年8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未能生育子女的原因是李先生患有性功能障碍,并且不积极配合治疗,双方无法进行夫妻生活,导致夫妻感情越来越差,张女士于2015年离家外出打工,与李先生分居。2017年张女士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张女士以李先生患有性功能障碍无法进行夫妻生活并且李先生不积极治疗为由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应当视为张女士与李先生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遂判决准许张女士与李先生离婚。
夫妻之间不仅要有共同语言,两情相悦,同时夫妻生活也必不可少,否则夫妻关系将不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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