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跟老师代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刷新了我的认知,分享给大家,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汽车追尾无责方需要什么?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汽车追尾无责方需要什么(被追尾车辆无责情况下)

汽车追尾无责方需要什么

最近,跟老师代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刷新了我的认知,分享给大家。

基本案情:后车B追尾前车A,后车B随后偏行碰撞到路过的行人甲和停放在路边的车C、车D,造成行人甲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后车B全责,前车A、行人甲、车C和车D不承担责任。

原告主张:前车A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后车B,诉请后车B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审判:法官认为,后车B追尾前车A,导致后车B偏行,从而撞到行人甲和车C、车D,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后车B全责,前车A无责,但是前车A对于行人甲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具有“原因力”,所以前车A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前车A作为原告,遗漏共同被告,裁定驳回起诉。

相关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保险条款:《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关键词:原因力,是指在导致受害人同一损害后果的数个原因中,各原因对于该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

本案庭审过程中,法官解释道:假设后车B先撞到行人甲,再追尾前车A,此时,前车A对于行人甲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则不具有“原因力”,前车A的保险公司也就无需再进行无责任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停放在路边的车C、车D,对行人甲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不具有“原因力”,不需要进行无责任赔偿。

立法背景和目的:乍听之下,很多人难以接受,作为被追尾车辆,本身没有过错,也是遭受损失的一方,为什么要承担赔偿责任?这需要结合立法背景和目的,以及交强险无责任赔付制度的设立来看。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和交强险推出之前,曾经有很多交通事故,因为责任车辆没有购买商业保险,同时又没有赔偿能力,导致受损失方得不到基本的赔偿。因此,立法者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设计了无责任赔付制度,把无责任赔付的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引入“原因力”的概念,目的在于避免无责任赔付制度被滥用,从而,既使受损方得到基本的赔偿保障,又不会使责任方因此而大幅减轻赔偿责任,兼顾保障和公平。

以上是个人拙见,如有错漏,欢迎批评指正。

另外,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案例分析”栏目下,有一篇标题为《“无责赔付”≠“无条件赔付”》的文章,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参阅。(https://shanxi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7/11/id/30826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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