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这种情况有两条路可以走,请选择其一,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一个公司经营期到期还存在不?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个公司经营期到期还存在不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这种情况有两条路可以走,请选择其一。
一、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继续经营。
二、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
如果决定注销公司,请按照下列步骤做。
1.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3.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4.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5.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6.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7.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并报送工商局,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如果未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可能无法注销公司,或者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是法定的清算义务人,如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则可能承担清算赔偿责任,实践中,最常见的有两种情形。
一是,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在损失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请注意:清算赔偿责任是各位股东以自己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与股东出资时的有限责任不同,本质上属于侵权责任,责任范围与出资额无关,可能会大于出资额。
参阅案例:
江苏法院公司审判十大案例之九:乙公司与冯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是法定的公司清算义务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在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基本情况
【案情简介】
甲公司设立于2006年9月,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为冯某、周某,其中冯某出资425万元,周某出资75万元,由冯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设立后,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乙公司租赁商业用房,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对租赁期限及租金进行了约定。后因甲公司长期拖欠租金不付,乙公司于2010年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甲公司立即给付拖欠租金及违约金。该案生效判决判令解除合同,甲公司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强制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甲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2011年3月22日,甲公司因未按规定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该公司两位股东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2015年3月,乙公司以债权人的名义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因甲公司账册、重要文件无法获得,公司人员下落不明,无法进行清算,法院裁定终结公甲司强制清算程序。 乙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甲公司的股东冯某、周某对甲公司的该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甲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周某、冯某作为股东应在十五日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该两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属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债权人乙公司申请对甲公司进行强制清算,该程序终结的原因是无法查找甲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因此,周某、冯某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周某、冯某对甲公司向乙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评析【案例意义】
公司的退出机制长期以来未得到广大投资者的重视。有限责任公司出现吊销营业执照等解散事由后,长期不进行清算、注销的情形,实践中大量存在,成为所谓的僵尸企业。究其原因,很大程度在于这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自己是公司清算义务人,负有清算义务并不知晓,亦未关注其中的重大隐患――如财务账册一旦灭失,造成无法清算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通过本案例,我们需要提醒投资者以下几个方面:1.除了司法解散、决议解散之外,经营中常见的营业期限届满、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亦是公司解散的原因。公司一旦因前述原因解散,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2.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是法定的清算义务人,如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则可能承担清算赔偿责任,具体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在损失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前述清算赔偿责任是清算义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与股东出资时的有限责任已完全不同,本质上属于侵权责任,责任范围有可能远远大于出资额。因此,公司一旦出现吊销营业执照等解散情形,建议投资者立即启动公司退出机制,依法履行清算义务,避免因自己的无心之过而无限放大投资风险。
附:《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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