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被表扬时怎么讲(耻于言利拾金不昧奖10)(1)

买菜时钱包不小心掉了,钱包里有1.3万元现金以及身份证等证件。 找是找到了,可没那么容易拿回来:捡到的摊主要求失主拿出“诚意”来,不给“诚意”就不还。(10月15日《厦门晚报》)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但给予拾金者合理的报酬,不仅是对其尽到保管职责的肯定,更有利于对激励更多的人把拾金不昧作为自己的自觉行为。10月12日广州通过新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

拾金不昧奖10%,从最初的人声鼎沸,到现在的普遍接受,可以说是社会的一种进步。10%的奖励,犹如一股甘泉,可以滋润善行者。遗憾的是,对于有人认领的失遗物,含混不清的“自愿”,在耻于言利的传统规范下,往往成为一厢情愿。回到本次事件上,男摊主反复强调高先生没诚意,但面对记者的追问:说的“诚意”是什么?他却又不肯直言。笔者大胆揣测,这个诚意是否就是指金钱奖励呢?男摊主想要,但却又不好意思说出口,这就是前文所说的耻于言利。

事实上,大胆的说出自己的要求,并不是什么可耻的事,无论失主还是社会,都应对此有正确的理解和宽容。但显然的是,这个事情似乎又不同于一般的拾金。之前,失主丢失钱包后,曾立即返回寻找,但男摊主却谎称已被他人捡走;经过警方的调查,确认是女摊主捡到后,男摊主却又开始要“诚意”。这显然就有别于前述的探讨了。

拾金就应当归还,这是社会道德的底线。我们探讨对拾金不昧的奖励,也是建立在主动归还,甚至有所花费积极寻找失主,这时的奖励,不止是对不昧者的道德肯定,也有对其主动归还的损失进行弥补的意义。而无论如何,先否定捡到,后再讨要诚意,摊主的行为,实在是有点儿欠缺归还的“诚意”。如此缺失“诚意”却又滥用“诚意”,摊主的行为,几可以说是有些可耻了!

在1992年版的《规定》中就已经有了失主可自愿给予拾遗者10%奖励的规定,“但从条例颁布到现在已经足足20多年了,真正的奖励相对是比较少的。从这个的现状来看,明确奖励的标准,统一安排财政资金进行奖励;物品有人认领者,再由相关部门向失主收取奖励费用,避免双方言利的尴尬,或许是更好的途径。(关育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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