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征地拆迁的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 今天
在行政案件的实践中,很多的行政行为都是管委会做的,比如房屋拆除行为,当事人收到的书面通知等,但管委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呢?假如提起行政诉讼,能否直接将管委会列为被告呢?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来跟您聊一聊。
案情简述:
许某的房屋被管委会强拆了,许某对该行为不服,以管委会的上级行政机关市政府为被告,但双方在被告的主体资格上发生了争议。许某认为管委会只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应该以管委会的上级市政府为被告,但市政府认为拆除房屋的行为是管委会实施的,管委会承担了一级政府的所有职责,有能力承担该责任,应该以管委会为被告。
法律分析: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诉讼确定被告一般应遵循“谁行为,谁被告”的原则,也就是说由具体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参加诉讼并对其行为负责。
管委会有固定的人员、常设机构以及财政保障,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上级市政府既没有决定拆除许某房屋的意思、也没有实施拆除之行为,更没有对管委会实施拆除行为进行授权或者委托,由管委会对拆除行为承担责任,符合“谁行为,谁被告”的原则,也不会影响当事人实体权益的保障及实现。当事人主张应根据受益情况确定被告,但只有在无法查清实施主体或没有行政机关自认实施的情况下,才需要根据拆迁工作的目的性、职权法定原则或受益规则推定被告。因此,应当以管委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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