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如何避免认定劳动关系(浅析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标准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1)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25日,劳动者李某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李某所在单位拒绝承认劳动者李某与其存在劳动关系,李某亲属向仲裁委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后又撤回了该申请,转而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人社局以需要先确定劳动关系为由中止了工伤认定,其亲属又再次申请仲裁,仲裁委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但是没有说明原因。无奈,李某亲属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劳动者李某与本案被告某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撤回仲裁申请之后,能否再次提起仲裁申请的问题;二、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标准和举证责任如何分配问题。

笔者认为,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一)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二)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以及第三十五条规定 “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本案中,原告在第一次仲裁案件没有经过实质处理时,自行撤回仲裁申请,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的情形,而不属于第三十四条的情形,故原告可以再次申请仲裁,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再次申请劳动仲裁,亦在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期间内。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不承认李某在其单位上班,亦未进行相应的举证。原告提交了李某工作时带有被告单位名称工作牌的照片,以及被告曾出具的加盖被告单位公章的李某的收入证明等证据,笔者认为,原告的证据足以证明李某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而被告却拒不提供考勤记录等应由其举证的材料,应当承担败诉风险。

因本案系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原告进行本案诉讼的目的在于获得工伤赔偿,故为一次性解决当事人的诉求,彻底化解矛盾纠纷,摒弃“就案办案,多事不理”的错误观念,本案承办法官多次给被告进行释法明理,希望被告能正视企业的社会责任,承担起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切不能再有“能拖则拖”的错误思想,最后被告同意给原告进行工伤赔偿,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并已完成履行,原告对于本案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并十分感激承办法官彻底解决了困扰他们两年多的烦恼,他们终于能够好好休息,以一个明媚的心情重新开启正常的生活了。

本案结束后,笔者也要提醒大家,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切记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适时保留工资发放凭证以及工作证等证据,用人单位也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完善企业制度,承担起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作者:王小英

编辑:张释予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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