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原创稿

为什么社会管理要向社会治理转变(从社会管理到)(1)

编者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基本问题》一书由人民出版社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该书提纲挈领,以点带面,深入阐释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丰富内涵、核心要义和鲜明特色。人民网理论频道节选其中篇章连载,以飨读者。

社会管理是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管理活动。要形成和保持一定的社会秩序,就必须有一定形式的社会管理。在现代社会中,社会管理地位日益重要。在我们这样一个有14亿人口、经济社会加快转型的国家,社会管理任务尤其艰巨而繁重。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营造稳定安全的发展环境。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社会管理,为形成和发展适应我国国情的社会管理制度进行了长期探索和实践,取得了重大成绩,积累了宝贵经验。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顺应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发展,不断推进社会管理改革创新。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到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到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强调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再到党的十七大强调健全社会管理格局和基层社会管理体制,中国共产党对社会管理的认识不断深化。在长期探索和实践中,我国建立了社会管理工作领导体系,构建了社会管理组织网络,制定了社会管理基本法律法规,不断推进社会管理同中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研究社会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特点,着力推进社会管理理念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明确提出“社会治理”这一重大命题。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虽然是一字之差,却是党的执政理念和政策思路在社会领域的一次全面提升,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反映的是党对社会运行规律和治理规律认识的深化。

适应“社会治理”这一变革,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努力。在行动理念上,要实现从管理到服务的转变,一切社会管理部门都是为群众服务的部门,一切社会管理工作都是为群众谋利益的工作;在行动主体上,要从过去政府一元化管理体制转向政府与各类社会主体的多元化协同治理体制,推动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在行动取向上,要从管控规制转向法治保障,顺应全面依法治国要求,以法治精神为引领,以法律手段破解难题,以社会治理法治化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同志明确指出,“社会治理是一门科学”。这里的关键,是正确处理社会治理过程中一些基本关系。一是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是维权。要把广大人民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使人民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公平对待、利益得到有效维护,唯有如此才能从源头上实现社会的长期和谐稳定。二是处理好社会活力和社会秩序的关系。社会发展需要充满活力,但这种活力又必须是有序的。既不能管得太死、一潭死水,也不能放得太开、波涛汹涌,要重视疏导化解、柔性维稳,发动全社会共同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在更高层面上实现社会秩序与社会活力的相对均衡。三是处理好法治德治自治之间的关系。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在基层自治过程中,要重视道德对公民行为的规范作用,以法律为基准,发挥好乡规民约、市民公约等的规范作用,做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相一致,最终实现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相互促进。

(注:本文系该书第十一章第三节部分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