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聊城新闻网

全媒体记者 许金松 赵宗锋 通讯员 马永健

土地管理法的最新内容(土地管理法修正版中有这些热点问题)(1)

《土地管理法》修正版宣传现场。

2020年7月29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公布《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明确提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事实上,今年《土地管理法》修正版实施以来,关于这部法律中涉及的一些现实问题,各地热度始终未减。

日前,记者联系到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昌府区分局,请相关负责人就其中的部分热点问题解惑释疑。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有“八不准”

据了解,近年来,一些地方农村未经批准违法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突出且呈蔓延势头,尤其是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包括住宅类、管理类、工商业类等各种房屋)行为,触碰了耕地保护红线,威胁国家粮食安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2020年7月29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公布《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整治重点是2013年以来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建房行为。近期,自然资源部加大土地违法案件曝光力度。此次专项整治不是不准农村建房。相反,国家和各地的会议均提出要疏堵结合,完善政策措施,切实保障农民合理的建房需求,保护农民切身利益。

《土地管理法》修正版对征地补偿是这样规定的

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对征地补偿标准作了新的规定,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明确为区片综合地价,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让综合地价更为公平、透明。另外,新法还对地上构筑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作出规定。

相关负责人表示,新法关于征地补偿的规定,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确立了新的补偿原则。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是明确规定征收农用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三是彻底改变了过去以年产值倍数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四是新增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对国有土地房屋征收,2011年国务院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对集体土地征收中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补偿问题,在原有工作实践中一直作为附着物考虑,没有专门规定。此次修改,要求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多种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可以看出,此次法律修改,突出了对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的保障。

农民如何受益?有这四个途径

今年开始,国家大力推进乡村振兴。土地是农村最大的资产,只有盘活资产,乡村振兴才有动力源泉。宅基地改革,就是要通过探索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的具体路径和办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权益。就农民而言,有望从以下四方面受益。

一是有望通过出租宅基地上的农房获得直接的经济收入和经营收入:通过结合乡村旅游、下乡返乡创新创业等,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民俗展览、创意办公、康养服务、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

二是通过对农村闲置宅基地进行综合整治,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以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配套政策直接变现。

三是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开展闲置宅基地复垦试点,复垦后的收益是一笔可观的收入。

四是通过退回宅基地获得收益。但退回后想再申请是否可以批准,需看下步政策如何规定。

破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

原来的《土地管理法》除乡镇企业破产兼并外,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只有将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土地才可以出让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这一规定使集体建设用地的价值不能显化,导致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受到侵蚀。在城乡接合部,大量的集体建设用地违法进入市场,严重挑战法律的权威。

这次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破除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法第4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下,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还可以转让、互换或者抵押。这是《土地管理法》一个重大制度创新,取消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性的障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正的最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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