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监督令(邵阳县关于建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工作人员从业查询制度的意见)(1)

各乡镇场、县高新区、县直各相关单位:

县委政法委、县人民检察院、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青团邵阳县委员会、县妇女联合会联合制定了《邵阳县关于建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从业工作人员从业查询制度的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向各自的上级部门报告。

中共邵阳县委政法委员会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邵阳县教育局

邵阳县公安局

邵阳县民政局

邵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邵阳县卫生健康局

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邵阳县委员会

邵阳县妇女联合会

2022年4月30日

邵阳县关于建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工作人员从业查询制度的意见(试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社会保护的配合衔接,加强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工作人员的管理,预防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省关于落实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工作人员从业查询制度的工作衔接机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邵阳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从业查询制度】本意见所称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工作人员从业查询制度,是指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拟录用人员是否存在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按属地原则向所辖区域内的基层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机构进行查询;并应当每年定期对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按属地原则向所辖区域内的基层公安或者派出机构进行查询。

第三条 【适用行业】本意见所称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 是指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工作、服务对象,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 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单位或者组织,以及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工作便利的相关机构或者工作岗位,具体包括:

(一)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

(二)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及其他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

(三)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文艺、体育等培训(训练)机构、 文艺团体;

(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

(五)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妇女儿童发展中心、少儿图书馆、青少年科技馆、体育馆、儿童游乐场等面向未成年人开放的公共场所;

(六)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和专科门诊;

(七)校外托管、冬夏令营等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

(八)其他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工作、服务对象的单位或者组织。

第四条 【适用人员】本意见所称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工作人员,是指本意见第三条所列行业的工作人员,包括教师、培训师、教练、保育员、医生等直接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也包括行政工作人员以及保安、门卫、驾驶员、保洁员和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成员、监事等虽不直接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便利的其他工作人员。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用工单位招募的志愿者,参照适用。

第五条 【报告义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工作人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如实报告有无受到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从业人员免除前款报告义务。

第六条 【查询范围】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查询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记录,是指因以下违法犯罪行为被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生效裁判、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除外)或者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记录: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强奸,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强制猥亵、侮辱以及猥亵儿童,聚众淫乱以及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组织卖淫、强迫卖淫以及协助组织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犯罪行为;

(二)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虐待被监管人,虐待家庭成员,虐待被监护看护人,虐待部属等犯罪行为;

(三)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六十 二条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拐骗儿童等犯罪行为;

(四)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抢劫,袭警,聚众斗殴等犯罪行为;

(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猥亵,虐待家庭成员,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违法行为;

(六)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的 侵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

(七)被判处不得从事教育、培训、看护相关职业的禁止令或者从业禁止(仍处于禁止期限内);

(八)其他再犯可能性较高,对未成年人身心安全威胁较大的违法犯罪;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除外。

第七条 【查询流程】用人单位开展从业查询,应当按属地原则向所辖区域内的基层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申请查询,查询申请应包含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查询事由、被查询人姓名、近期免冠证件照片、公民身份号码和户籍地等基本信息。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机构通过“全国违法犯罪查询系统”进行查询,并在受理查询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情形的,不得将查询到的犯罪记录告知用人单位和提供有犯罪记录的证明。

第八条 【查询结果运用】经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用人单位查询,发现拟录用人员存在本意见第六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不予录用。

对于涉嫌上述违法犯罪,但尚未被作出生效处理决定的人 员,应当暂缓录用,并及时向办案单位了解后续处理结果。

对于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查询发现其具有本意见第六条 规定的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及时解聘。

对于不存在违法犯罪记录的,公安机关应当向用人单位出 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第九条 【保密义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用人单位及其主管行政机关、监管机关和个人对于从业查询过程中获取的有关违法犯罪记录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公开、散布或者用于其他用途。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查询异议】被查询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辖区内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复核查询:

(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不起诉;

(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无罪判决;

(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 录封存。

第十一条 【执行机制】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本意见的规定,并定期向主管行政机关报告工作开展情况。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工作人员存在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及时通报用人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督促相关用人单位立即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青团邵阳县委员会、县妇女联合会负责依职责监督指导本系统各级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建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工作人员入职前查询和在职员工定期查询制度。

县公安局负责统筹指导辖区内公安机关开展信息查询工作。

县人民检察院负责开展复核查询,并对相关工作情况进行法律监督。

县委政法委督促各成员单位对未成年人工作积极履职,将 各单位落实从业查询制度情况纳入平安建设范围。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部门职能范围内,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工作人员从业查询制度,并通过年度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不定期督查、巡查等方式,对本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入职查询义务,录用、继续聘用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工作人员从业查询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发现相关单位或部门执行、监管不力的,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落实。

第十三条 【联席机制】各会签单位应当落实职责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委政法委、县人民检察院、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和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青团邵阳县委员会、县妇女联合会十个单位组成。其中,县委政法委为召集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县人民检察院,具体负责从业查询制度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应明确一位分管领导担任从业查询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和一位相关股室(部门)负责人担任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从业查询制度的相关工作,并将人员名单(附件 1)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联席会议由县委政法委组织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召开。

各会签单位应当及时总结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探索建立统一的信息查询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实施时间】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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