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概都听说过“田忌赛马”的故事:战国初年,齐国贵族田忌与齐威王赛马,按通常的规则出牌,结果上、中、下驷三轮均告负;此时孙膑给他出主意,不需要更换马匹,只须变换出战顺序,以下驷对齐王上驷,上驷对齐王中驷,中驷对齐王下驷,最终果然以二胜一负获胜。
这常被誉为高明的统筹方法,或是利用惯性思维的创举,但在近些年,渐渐也出现了另一种声音,认为这不是“大智慧”,而是破坏游戏规则的卑劣之举,根本就不应该纳入小学教材中,教坏孩子心智,因为它告诉人们的是“遵守规则将失败,破坏规则却可以出奇制胜”,这个故事的本质是机会主义。
且不论对错,这种声音本身就体现出中国社会日益上涨的规则意识,以及对不守规则的愤恨。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在我们这个一切事务都泛道德化的社会中,是否“守规则”也无形中被纳入道德框架下得以审视,不守规则首先被视为是道德上“无耻”的行为。
规则,谁的规则?
那么,如果田忌守规则,结果会是怎样?很显然,他极有可能永远也赢不了齐王,因为齐王作为国君,在三个级别上都能置备更好的赛马。也就是说,这一规则本身有利于强势一方,而弱势者要么通过超强度的努力获得奇迹般的胜利,要么就得另辟蹊径才能出奇制胜。反过来说,如果遵守规则,那意味着凭实力取胜,这就和“智谋”没关系了。
从这一意义上说,田忌赛马是一种弱者的智谋。由于参加游戏的人,都很清楚彼此不是这场游戏中平等博弈的个体,弱者既没办法参与制定规则,也没办法改变或推翻规则,他如果还想获胜,唯一的办法就是灵活利用规则的漏洞,而不是遵守规则。在这种博弈下所理解的“智谋”,并不是平常所说的“智慧”,倒不如说是一种权谋。汉语中所说的“斗智斗勇”,就隐含着“在现有规则不变的情况下如何尽量利用规则”这一层意味,所谓“斗而不破”。其结果,往往是在表面上不破坏规则的情况下,暗地里腐蚀、破坏了规则,使之不再有效。
在西方历史上,有很多“明知会输还要守规则”的事例,这在战争史上尤为常见。1745年,在奥地利王位继承战的丰特努瓦战役中,英法两军对阵,相距仅50米,英国近卫步兵第1团指挥官查尔斯·海伊男爵明知敌方第一波火力是最密集、最致命的,仍然依据“绅士不开第一枪”的原则,走出队列,向法军指挥官脱帽致礼,请求对方先射击;法军指挥官感觉受到冒犯,回应说他们从不先开火。彼此谦让中,法军阵营有人先开了一枪,结果一轮射击下来,英军50名军官和864名士兵当场阵亡,法军大胜,一度征服佛兰德斯。
这样的事,在中国早已被鄙弃。谨守交战规则,“不击敌中流”的所谓“宋襄公之仁”被嗤笑为“蠢猪式的仁义道德”,很难理解为何明明吃亏还不先下手为强,而孙膑所处的战国初期正是这样一个剧变的时代。
当然,即便在西方,这些也已成往事,《从投石索到无人机:战争推动历史》一书在提到丰特努瓦战役时说:“只有在铁一般的军纪的约束下,才有可能发生如此奇事,骑士准则明显无法适应现代战争的需要了。”也就是说,“规则”本身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社会大变动的情况下,规则也需要适时调整,因为一方明显不利的规则是很难指望人们遵守下去的——遵守的约束力,不论是军纪、法律还是道德,说到底也有一定的条件与限度,只有在对所有人都公平有利的情况下,才能得到稳定自发的认同,否则势必难以为继。
美国学者弗朗西斯·福山在《大断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一书中,发现近几十年又是一个发生剧变的时代。自1960年代以来,一系列解放运动促使个体摆脱大量传统社会规范和道德准则的束缚,从无用的、压抑的社会制约中解放出来。这些运动往往打着“无拘无束”的旗号,极大地激发了个人自尊及其潜能,但人们很快又发现,不受约束的个人主义文化也存在严重的问题,因为“从某种意义上,在这一文化里,破坏规则成为唯一可以存在的游戏规则。而人们首先要面对的现实是,道德价值观与社会准则绝不单纯是施加于个人选择之上的粗暴限制,而是任何类型的合作事业赖以存在的先决条件。”
他不愧为敏锐的思想家,随后就发问:“假如我们能就人类社会需要约束和规则这一问题达成广泛的认同,随之而来的问题则是:‘由谁的规则来做主?’”
这正是问题的关键。
抛开道德谴责不说,当越来越多的人不守规则时,通常有三种应对之道:
1)修改规则,使之更吻合现实,或实现双方互利平等的竞争;
2)充分权衡考虑各方利益,让弱势者也能参与规则的制定,使他们也有主动遵守规则的动力;
3)强化规则的执行。
然而,在现实中很有可能出现的却是另一些状况:
1)坚持规则不变通,结果是在这一规则之下你完全没有翻身的可能,强者还强调逆来顺受是你获得幸福的唯一出路;
2)弱者被排除在规则的制定过程之外,甚至当他们通过遵守规则获胜时,发现规则又变了,新规则仍然对自己不利;
3)规则执行不到位,不遵守的人得利,遵守的人甚至没活路,而规则的制定者却根本不考虑这一点,其结果是最终遵守的人也“逼上梁山”,开始质疑。
不过,与美国那种“一旦规则定了,就严厉执行”的做法不同的是,在中国却往往是“规则虽然不是你定的,但执行起来倒有通融余地”。
何谓规则?规则应当是参与的各方都同意,并形成有效约束力的。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曾对“制度”下了一个著名的定义:“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设定的一些约束。”这实际上是有一系列前提条件的,例如共同参与并协商制定、过程透明、兼顾各方利益等等;此外,即便是输家,也有其基本权利,中世纪骑士准则之所以能得到奉行,与其说是因为他们道德高尚,不如说是因为他们深信这是公平竞争,自己即便战败也不会被肆意凌辱;但如果输家的权利没任何保障,那为了避免这种可预见的悲惨情形,自然会在斗争中使出更没下限的手段。霍布斯鲍姆在《极端的年代》中就曾说,现代政治比以前趋向极端而无底线,“过去由专业人士或专家进行的战斗,彼此之间都还存有一分敬意,也比较遵守游戏规则,甚至还保有几分骑士精神,如果双方社会地位相类,更是如此。”
中国社会的规则制定却不是这样。张德胜在《儒家伦理与社会秩序》中指出,孔子心心念念在意的是如何为社会制定规范,以实现长治久安,但他所设想的规范却是以家长式的态度,由上层社会的“君子”单方面制定的:“社会规范与医师的处方一样,当事人不必知之,只要照办就行。所以孔子说:‘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有人认为这充分表现出他的愚民立场,实则他只是申述行为规范的本质。”
换言之,当时社会的“乱”与“活力”都体现在旧有规范的模糊与崩坏,以至人人不安其位、自定规则,而包括孔子在内的诸子所开出的药方,则是重新回归一个秩序井然的等级秩序,由上层制定规则,下层百姓无权参与,只须(或说只能)照办,至于像英国《大宪章》那样逼迫国王签约遵守,那是想都不敢想的事。
不仅如此,为了确保统治者始终能掌控局面,游戏规则往往是模糊的、不透明的。前513年,晋国铸刑鼎,将成文法条铸在鼎上,昭告世人。孔子对此极为不满,认为这是晋国将亡的征兆,因为这样不分贵贱都将按公示的法律行事,原先的等级结构将难维持(“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贱无序,何以为国?”)。虽然治国不得不依靠法令,但后世的规则制定者往往不让规则完全清楚,而有意模糊一点,以便给自己留下自由裁量权,操纵游戏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游戏规则本身并不透明且随时可以更改,那么博弈的结果势必是:潜规则弥补了游戏规则的漏洞,而这主要规约的不是对规则的遵循,却是对规则的违反。与此同时,弱势一方的办法要么是钻规则漏洞,要么是通过死抠条文(这是“贱民的保护伞”),又或者就是彻底无视规则。
这说到底是对“规则”的理解不同:它是以神的名义制定的、全社会共同遵守的“法”,还是维护现有结构秩序的工具这一意义上的“法”?简言之,“遵守规则”本身需要一个相对公平、透明的制度化环境,各方的权利均能得到保障,确保遵守规则不会吃亏,此时“规则”本身是中立的;但在一个不对等的权力结构中,“规则”在社会博弈的过程中,却可能只是掌权者用以达成自身利益的手段,此时制定和修改规则本身就是最大的权力。
在缺乏制度性保障的情况下一味要求守规则,在实际效果上就相当于以往将“忠”和“孝”的道德义务绝对化。就像清代思想家戴震谴责“以理杀人”一样,我们也应当反思“规则”是怎么制定出来的,如何才能让人自愿遵守规则。
规则是手段还是目的?
中国社会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特殊的规则意识?这恐怕与我们传统的社会结构和历史经历密切相关。
在我们从小到大的成长中,总是被教育要照着师长制定的规则来,但这种“规则”并非西方那种“程序正义”意义上、共同遵守的规则,而更接近于“律令制”之下师长用来管教你成为好孩子的“规则”。因此,如果你很听话,到头来你又会惊讶地发现,父母并不真的在意规则本身,他们最终看重的还是结果。所以你大学听话没谈恋爱,但后来也是他们催婚说:“你怎么大学里没找一个?”当你回答说“当初不是你们说要我别早恋嘛”,他们可能还哭笑不得地说:“你怎么那么老实呢?”
也就是说,这种“规则”常常是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所定的,在不同时局下,完全可以随时灵活调整目标——父母可以先叫你好好读书,但毕业后却又说“你看谁谁嫁得好”,标准完全变了。这不注重在原则立场上保持前后一致,而要“看情况”和“灵活”。甚至你会发现,无论发生什么情况,父母都永远有理,因为“理”是他们可以随意修改和解释的。
由于这些规则本身是工具性的,因而为了特定的目的,往往就被弃之不顾,甚至可以破例答应任何条件。可以说,中国的规则原本就包含了“特事特办”,就像有些公司看似规则繁琐严苛,但在符合一定条件且对之有利时,要办成事有一个法宝——“特批”。当然,利用规则并不只是中国社会的问题,美国最热门的律师与税务顾问这两个职业,也是解读并利用规则的高手;英语中还有“杰利蝾螈”(Gerrymander)一词,1812年马萨诸塞州州长杰利为确保本州候选人获得两席参议员位子,硬是将本州选区重新划分为一种极为奇怪的形状。这同样是在不破坏规则的情况下,为了特定结果最大限度地合法利用规则,只不过,在中国社会在意的与其说是抽象的规则本身,倒不如说是制定规则的人。
长期研究日本文化的荷兰学者伊恩·布鲁玛在《日本之镜》中发现,日本不存在绝对的道德准则,人们“随时都在打破社会规则,使之为其所用”。明治维新时派驻日本的英国外交官弗朗西斯·亚当斯在其所著的《日本史》中敏锐地指出:“日本女人守贞不是出于宗教观念,而是迫于父母之命。贞洁对她而言不是什么原则问题,而关乎是否听话顺从。”这些话同样适用于中国。
也就是说,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敬畏的不是“规则”本身,而是权力。从小到大,我们大概都无数次被要求“现实点”,但在他们说到“现实”、“生活真相”时,潜意识里想表达的其实是一种无所逃遁又不可能与之对抗的权力意志,不相信现实可以改变,因而他们觉得最好的办法就是顺应之,在这个既有结构之下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也正因此,他们的态度很像传统上所说的“认命”,并嘲笑“不认命”的人只是自讨苦吃。换言之,它假定,最好的生存策略是在这个封闭的结构下顺应之,但尽可能地讨价还价,将规则予以变通,使之对自己有利。
这样的情况无法形成硬性约束,因为家长意志不能连贯一致本身就创造了博弈的余地。我朋友曾说过,公司里有位同事总是提早下班,理由是住得远,开始还怕老板不高兴,但做成了规矩,就都默认了她可以提前走。原本节假日要轮流值班,还要睡公司,但做业务的两个借故不去,另一天的两位自己商量轮流,这样就两周才去一次了,到后来就找隔壁洗车店的人帮忙照看,再后来就没人去节假日值班了。这些负担老板不会主动减轻,他恨不得员工24小时都给他卖命,但如果你做成了规矩,不去请示他,等他过了那个心理不悦期,就可以一直执行下去了;然而,如果你犯傻,每次去请示,他是不会同意的。这是一种特殊的博弈方式:老板创设制度时不顾及底下的感受,也不把这些制度化,其结果是阳奉阴违,创造自己的规则。
久而久之,人们不是在规则限定的框架内进行博弈,而是相反,规则本身就是博弈的对象或工具。比如作为跨国公司,在国外做生意时必须遵守当地司法管辖的法律要求,但在实际执行的时候,规则也会被分为一定要执行的和可以商量的两种。
这源于一种实质上凌驾于规则之上的意识:是否遵守规则,端视是否对自己有利而定,因此,即便遵守规则,也不是因为对规则的敬畏,而是权衡利弊。在我接触的中外企业中,一般欧美外企大多重视合规性(compliance),但很多本土企业一般却不太关注这些,即便关注,优先级也不高,常常是“出了事再说”,甚至律师警告合规性不明确事项上的风险时,也摆出一副“你们这是吓唬我,忽悠咨询费”。当然,逐利是公司经营的基本动力,国外公司的规则意识也是被规训出来的:在制度完善、监管有力的环境下,不合规的风险本身就可能超出了可预期的获利。
在我们的传统中,“规则”被制定出来,往往服务于权力、现有的结构和特定的利益,并且难以与时俱进,但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其结果是公开的规则遭到暗中违背和侵蚀。
明清时,官府在关榷要道设卡抽税,各路豪强吃拿卡要,成为商人长途贩运中的最大成本,为免盘剥,行商的应对策略便是自行开辟新路,绕道而行,这随之又被斥责为“奸商绕越”的不法之举。这也是一个很有中国色彩的指控:当有人利用现有制度的规则时,既不是去设法完善规则(但现实中,这种“完善”也常常只是变得更僵化),也不是去理解这些人为什么这么做,而是一边倒地指责这些人道德有问题。直至今天,欠发达地区子弟高考移民“逆袭洗白”也常被抨击,但如果考虑到各地差异和现有改革之艰难与长期性,就应该尊重既有规则的胜出者,在不歧视的前提下慢慢扭转导向。
确实,中国社会不时可见卖弄小聪明、无视契约与职业道德的人和事,有些人简直可以在任何规则、流程、法律、秩序中寻找可以钻的空子和可投机的机会,但泛泛的道德谴责无济于事,重要的是适时动态调整规则以因应现实。
这不应当是为了某个特定的结果,因为在一个复杂而变动的社会中,结果是难以预测的,能清晰界定的只能是规范本身——这一点实际上与传统中国社会的观念截然相反,因为从《易经》以降,我们的文化强调的一直是为了达到特定的结果,可以随时改变行为乃至规则本身。如今时代变了,只有当规则不再是达成目的的手段时,它才能解放出来,成为人们一体遵循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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