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办一个案件,两个老人丧偶后再婚,办理结婚证,之后2人先后过世,子女对遗产产生争议,因为是99年办的结婚证,现在档案局查询不到婚姻登记档案,一方的子女就认为2人没有结婚,不存在夫妻关系是不是查询不到档案,就不存在婚姻关系呢?按一般公众的理解没有档案说明结婚证是假的,两人不存在夫妻关系,也就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领到结婚证婚姻关系合法吗?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领到结婚证婚姻关系合法吗(但查询不到婚姻登记档案)

领到结婚证婚姻关系合法吗

最近办一个案件,两个老人丧偶后再婚,办理结婚证,之后2人先后过世,子女对遗产产生争议,因为是99年办的结婚证,现在档案局查询不到婚姻登记档案,一方的子女就认为2人没有结婚,不存在夫妻关系。是不是查询不到档案,就不存在婚姻关系呢?按一般公众的理解没有档案说明结婚证是假的,两人不存在夫妻关系,也就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

但纠纷争议一旦走到法律层面,就要靠证据说话,查询不到婚姻登记档案,持有的结婚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院是否有权利直接认定结婚证是假的,如果法院超出权限认定没有婚姻登记档案,结婚证就是假的,会出现什么样的后果。

1是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而不是法律凭证。没有查到档案并不代表没有档案,在有结婚证的情况下不影响结婚的法律效力。

结婚证的产生是婚姻登记机关审核登记的结果,审核登记是颁发结婚证的前提,至于什么原因导致查询不到结婚登记档案,完全是行政机关的责任。登记机关颁发了结婚证,就代表了国家认可这一婚姻的成立,该婚姻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法律赋予民政登记机关的法定职责,在有结婚证的前提下查不到档案,法律责任和不利后果不应由人人承担。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该规定明确了对于档案损失的后果,从另一方面证明了现实中存在档案损失的可能性,但无论如何,都不会影响到双方婚姻关系的效力。

2是法院作为司法裁判机关,对于结婚证的真假,不具备鉴定的资质、能力和权限,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法律已经规定有专业的机构进行鉴定,而且核发结婚证是行政机关的职责,是否核发了结婚证,行政机关也可以查验,并做出认定,对于核发结婚证真假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可以判决行政机关依法重新做出决定,但不能直接做出真假的认定,这超越了权限。现在有个担心,法官会不会认定结婚证是假的,这个担心虽然没有必要,但有存在的可能,

3是从相关案例和实践上看,结婚证丢失,但因为查不到档案,一方会利用这个漏洞,与他人再次结婚,或者是不承认存在夫妻关系,严重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也损害婚姻登记管理秩序,纵容不法之人借合法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查询民事案件类似的案例,法院认为,有结婚证,查询不到婚姻登记档案,并不能认定不存在夫妻关系,双方诉讼离婚的,如果符合离婚的条件,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这里有两个问题,举例说明,A与B于1980年结婚,领取结婚证,有婚姻登记档案,后来双方转移户口,结婚证丢失,2000年发现婚姻登记档案也查不到,只有重新登记,重新领取结婚证,那么这个婚姻关系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2000年重新登记结婚之前的财产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1994年之前的婚姻关系是事实婚姻还是法定婚姻。另一个问题是结婚证不小心丢失了,又查不到婚姻登记档案,一方与他人结婚,是否就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4是近年来行政区划变更,导致原来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合并,原来的婚姻登记档案又都是各自保存,并未移送到相关档案保管,因此导致档案丢失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可以向婚姻管理机关主张赔偿经济损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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