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原告运营快手短视频APP,用户从平台下载的短视频会有原告添加的、由“快手标识”和“上传者的快手号”两部分组成的水印,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短防侵权技巧?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短防侵权技巧(网络爬虫与侵权认定)

短防侵权技巧

背景

原告运营快手短视频APP,用户从平台下载的短视频会有原告添加的、由“快手标识”和“上传者的快手号”两部分组成的水印。

被告开发和运营的涉案APP,有短视频去除水印的功能,且为付费功能。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其注册商标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起诉被告并索赔经济损失50万元。

诉辩意见

被告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理由主要是:

第一,在线去水印功能的实现,是通过网络爬虫技术直接抓取原告存储无水印视频的地址,提供接口的链接转换,用户通过修改地址来下载不带水印的视频。在原告没有通过robots协议禁止他人抓取平台数据的情况下,原告上述行为不构成侵权。

第二,公司规模小,对原告的业务不构成威胁。

原告认可原网址的视频在部分情况下可以被调取,但其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被告提供的去水印服务干扰了原告的业务”。

反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被告的行为已经违法了前述规定。

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以下几类证据:

第一类证据,与快手知名度、影响力、下载量、禁止网络爬虫等相关的证据。

主要是获奖荣誉证书、广告宣传照片、媒体报道、下载情况、平台服务协议等,用于证明:

第二类证据,与被告侵权行为相关的证据,主要包括:

第三类证据,司法建议书。

原告提交了北京互联网法院互法建(2019)1号司法建议书,证实法院认定水印的性质为表明身份属性,标注制作者和传播者信息,成为短视频行业的使用惯例,宜认定为权利管理信息

第四类证据,与经济损失计算相关的证据,主要包括:

被告除了对下载量达86亿次提出异议,认为该数据可能存在刷单情况,对涉案app的应用情况没有异议。

法院裁判

法院基于反法第12条对本案双方主张评价如下:

第一,添加水印落入原告自主经营权范畴。

第二,其他经营者如果没有合理理由,不应擅自消除和改变上述水印标注。

法院认为被告去除水印的行为妨碍了快手app的正常运行,侵害了原告的经营者利益并据此获得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至于被告提出的关于原告未通过robots协议限制他人抓取数据的答辩意见,法院认为不足以证明原告行为的正当性,对此不予采纳。

第三,关于原告经济损失索赔诉求,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难以证明其实际损失和被告获利,因此综合考虑被告方涉案app的下载量、持续运营时间、收费标准,以及该app并非仅针对快手短视频等,酌定经济损失对应的赔偿金额为人民币8万元。

原告在同期对去水印类app发起批量维权,相关主张和举证情况与本案基本一致,但被告的行为模式、抗辩情况各有不同,法院酌定的判赔额相关比例也差异很大,明天可以找几个有意思的案例看看。

参考:

海淀法院2021年10月25日作出的(2020)京0108民初3272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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