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27950-2011《手消毒剂卫生标准》中第4.2.5中写道:易挥发性的醇类产品开瓶后的使用期不超过30天;不易挥发的产品开瓶后的使用期不超过60天。这个醇类一般指的是乙醇和异丙醇。
GB27951-2011《皮肤消毒剂卫生标准》中
2016年发布的行业标准WS/T 510-2016《病区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总结一下:对于使用中的手消毒剂
易挥发性的醇类产品:开瓶后的使用期不超过30天;
不易挥发的产品:开瓶后的使用期不超过60天。
对于使用中的皮肤消毒剂
对于碘伏,复合碘消毒剂,季铵盐类,氯己定类,碘酊,醇类皮肤消毒剂应注明开瓶日期或失效日期,开瓶后的有效期应遵循厂家的使用说明。
对于无明确规定使用期限的,应根据使用频次,环境温湿度等因素确定使用期限,确保微生物污染指标低于100CFU/mL。连续使用最长不应超过7d。【针对开瓶后反复用棉签蘸取使用的消毒剂。】
对于非蘸取型的消毒液没有规定的时间,可根据产品说明书或实际情况而定。
对于性能不稳定的消毒剂,如含氯的皮肤消毒剂,配制以后 使用的时间不应超过2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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