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9日,A公司武汉分站工作人员叶某持本人身份证及原告本人的护照、身份证、户口簿、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工作证明原件,由叶某填写了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留学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免税车信息表、留学回国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代办服务委托书并代原告签名,并将留学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免税车信息表内容录入海关申报系统,将上述文件一并提供给被告审核,被告工作人员在审核了原告本人的护照、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后将其退还给叶某,仅留存相应的复印件。1月30日被告出具了武关08(2014)留字第01000001号《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叶某代原告在该准购单上签名,随后被告将审核通过的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及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制作成关封后交给叶某,供其办理后续购车事宜。次日,叶某即将被告审核通过《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的情况告知了原告。同年6月30日,原告与A公司签订了《汽车代理销售订单》,9月25日,原告通过其丈夫蔡某账户向A公司支付了购车款人民币457648.11元、代理购车服务费人民币2700元。11月6日,叶某向被告提交了车辆主管地海关北京海关签章的《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及购车人为向某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号:00921011)复印件,被告在准购单第四联上批注“车已购”并签章后将其退还叶某,供其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完成了整个购车流程。
争议焦点:
一、留学人员本人不能直接办理购买免税汽车申请手续时,能否由他人代办?二、他人代办申请免税手续,主管海关应当核实哪些资料才合规?三、本案中原告与中汽总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否成立,即中汽总为原告的代办行为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
关于留学人员本人不能直接办理购买免税汽车申请手续时,能否由他人代办的问题。虽然1992年10月27日海关总署署监二(1992)1678号文批准《海关对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应事先由本人到所在地海关申请。但1993年海关总署下发《关于回国工作留学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若干问题的通知》(监二(一)(1993)528号)第二条第7款中规定,因特殊情况不能由本人直接办理的,应提前向备案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正式委托书。2013年11月11日海关总署下发《公自用物品监管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署监发(2013)144号),再次对申请时需审核的材料作了调整,即委托他人办理的,不再需要提供528号文件要求的“书面申请”,而是提供经申请人签名和代理公司签章的委托书。由此可知,被告作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之时由他人代办是符合海关总署的相关规定的,而不需要留学人员本人到场。
关于他人代办申请免税手续,主管海关应当核实哪些资料才合规的问题。根据海关总署《公自用物品监管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署监发(2013)144号)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主管海关应核实以下资料(一)《自用物品申请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留学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免税车信息表》;(三)护照;(四)《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五)境内居留证明;(六)委托代理公司办理的应提供经申请人签名和代理公司签章的委托书;(七)主管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被告审核了代办人叶某填写《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留学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免税车信息表》、留学回国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代办服务委托书、原告的护照、身份证、户口簿、《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工作证明》原件及叶某身份证原件,并将其中原告的护照、身份证、户口簿、叶某身份证的复印件留档。因此,被告审核原告申请的资料中不存在递交的单证不齐全或填写不规范或递交无效、不实单证,以及递交电子信息与纸质单证内容不一致的情形,被告对所提交的原告申请资料的审核完全符合规定。
关于本案中原告与A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否成立,即A公司为原告的代办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原告认为与A公司之间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其从未将本人的身份证、护照等证件交给A公司办理免税购车手续,A公司伪造了《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留学回国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代办服务委托书》等文件上原告的签名。虽然在《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留学回国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代办服务委托书》等文件上原告的签名均非本人所写,而是由代办人叶某所代签,但从被告留存原告的护照、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及叶某身份证的复印件,《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工作证明》原件,足以推断叶某的代办行为经过了原告的授权。即使叶某在代办之时未取得原告的书面授权,从原告在庭审时认可在被告行政行为作出的次日,已从A公司工作人员叶某处知道了被告审核通过了《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然而原告此时对叶某的无权代理行为不仅未提出异议,而且还于同年6月30日与A公司签订了《汽车代理销售订单》,通过其丈夫蔡某账户向A公司支付了购车款人民币457648.11元、代理购车服务费人民币2700元。因此,原告事后的购车付款行为以及向A公司支付代理购车服务费的行为,均构成了对叶某代理行为的事后追认。故原告与A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成立,A公司为原告的代办行为合法有效。
综上,被告作出准予原告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留学人员向海关办理购买免税汽车的申请手续及后续监管
1、哪些人员有权向海关办理购买免税汽车
根据《海关对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管理办法》,在国外正规大学(学院)注册学习毕(结)业和进修(包括出国进修、合作研究)期限在一年以上回国工作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的留学人员。
2、留学人员购买免税汽车具体的申请手续
上述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应事先由本人到所在地海关(下称备案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并向海关交验下列证件及证明文件(正本): 1.本人有效护照; 2.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人员证明》; 3.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留证明; 4.聘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5.进境时经海关签章的有效申报单证; 6.备案地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海关验核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单证文件,对符合条件者签发《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下称《准购单》),予以注册备案。申请人持海关签发的《准购单》直接到汽车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设在备案海关所在地的销售门市部)购车。生产厂家凭申请人所持的《准购单》和海关通知,按免税外汇价格计价供货。并定期向海关报告销售情况,报请办理核销结案手续。需要注意的是,因特殊情况不能由本人直接办理的,可以由他人代办。
3.海关对留学人员购买的免税汽车的监管
上述人员购买的免税国产汽车,视同免税进口车辆,海关监管年限为六年。从提货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过户转让。免税车辆在海关监管年限内过户转让,车辆所有人须事先报经海关批准并补税。
经海关批准过户转让的车辆,交通部门凭海关出具的证明,办理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的过户转让手续。新车主须补缴车辆购置附加费。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的上述人员,每年应主动将其车辆报海关进行年审。其免税车辆已满监管年限,应向海关申请办理解除管理手续。
整理: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乔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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