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捉奸真实案(还狡辩监控侵犯隐私)(1)

妻子在家偷情,还狡辩监控视频侵犯隐私!抓奸一定要在床吗?

池海东与焦艳艳的离婚官司在当地传得沸沸扬扬,成为当地话后茶余的热门谈资。

池海东不但输了官司,还因此丢掉了很多客户(客户通过该案对池海东的道德及能力都产生了怀疑,纷纷解约)。一夜回到解放前,重新开始的池海东放下了“池一亿”的架子,开始接一些他认为属于鸡毛蒜皮的小案子了。

罗鹂则是名利收,她不但赢了官司,还因此声名大震,上了杂志封面,一时风气无限。

于是,他们在郑天涯和夏芳草的离婚官司中干上了。

一、郑天涯为什么要去捉奸?

过了一段时间,正所谓不是冤家不聚头,不是仇人不见面,池海东与罗鹂又在同一起离婚案件中碰面了,罗鹂是原告夏芳草的诉讼代理人,池海东是被告郑天涯的诉讼代理人。

夏芳草与郑天涯十多年前就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始终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夏芳草遇上了顾威,两人相互扶持,相濡以沬,开了不少火锅连锁店,赚了不少钱,成为一个不折不扣的土豪;郑天涯则是生意一落千丈,一日三餐都成问题。

夏芳草为了报答顾威,想与郑天涯解除掉这有名无实的夫妻名分,与顾威重新开始。郑天涯则见钱眼红,想从夏芳草的巨额财产中分一杯羹,而且分得越多越好。

在分析案情过程中,池海东告知郑天涯,在婚姻中的过错方可以少分甚至不分财产(这是在演80年代的戏吗?过错方不分或少分财产的司法解释早就失效了!)这对郑天涯无异于苦海明灯,掌握到夏芳草的出轨证据,就可以在调解或诉讼过程中,迫使夏芳草做出更大的让步,分得更多财产。

二、郑天涯的捉奸证据有效吗?

为了能分到巨额财产,郑天涯说做就做,马上约了一伙哥们,到夏芳草家安装个摄像头,想来个捉奸在床。

郑天涯果然在夏芳草家拍到了夏芳草与顾威在大厅中搂搂抱抱的亲密镜头,并在庭上当庭播放,把夏芳草惊得花容失色,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而夏芳草的代理律师则当庭质疑这分视频侵犯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属于非法证据。

那么这份证据是合法证据还是非法证据呢?

罗鹂认为郑天涯的拍摄视频不符合“合法性”这个特征,即属于“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罗鹂声称郑天涯的取证方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但却未能指出侵害哪种具体权益。说话是多么的没底气啊!你还不如直接说侵犯人权来得舒服呢。

在网络上,存在两种声音,一是侵犯了名誉权,二是侵犯了隐私权。

首先看看侵犯名誉权吧。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侵犯名誉权,主要是指以书面、口头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在剧情当中,池海东只将视频在法庭上播放,用于举证,属于合法用途,当然不属于侵犯夏芳草的名誉权。相反,如果郑天涯把视频公布于网络,则侵犯了夏芳草的名誉权了。

其次,再看看隐私权吧。在剧中池海东律师已经讲得很明白,只要一天没有离婚,这就是郑天涯的家,这与闯进男小三顾威家或者夏芳草与顾威在宾馆开房的房间等私密的空间拍摄有本质区别。因此,想抓奸的观众朋友们得注意了,可以在自己家装摄像头!有婚外情的观众朋友更需要注意,别人家的床是很危险的!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在“罗某诉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评析认为:“罗某是在她自己家里捉到奸宿的孙某与自己丈夫的,谈不到私闯他人住宅,所以,构不成刑事责任。至于拍下的照片是否侵犯了孙某的其他权益如名誉权等还有待探讨。那要看她的目的、传播的范围和后果,如果是为了离婚诉讼中取证,证明丈夫有过错,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照片只作为给法院及有关部门提交的证据,这些都不违法。”

因此,郑天涯的取证手段是有水平的,并没有触及非法取证的底线,其拍摄到视频属于合法证据。

三、其实,捉奸未必需要在床。

俗话说,捉奸要成双,抓奸要在床。但是,现司法实务中,想抓奸在床,往往是极其困难的,就算历尽千辛万苦得到了,也极其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证据。那么,还有哪些情形可以抓奸在床呢?

1、打野战。根据公众场所无隐私的原则,打野战视频,是典型的合法证据。

2、车震。车子停在地下停车场或野外,本质上处于公共场所。尽管车内属一定的隐私空间,但经过的人仍可以通过车窗看到里面,客观上没有完全被隐蔽。从车窗往外传递的信息,显然不属于隐私。

除此之外,在酒店、办公室、厕所等封闭的空间中偷情被偷拍,属于侵犯他人隐私的举证。那么,对于这些情形,就没有办法了吗?当然不是,只是要形成完成的证据链条,需要花更多功夫而已。笔者列举一些对证明婚外情有用的证据情形:

1、可以在房子门口外面拍摄连续视频,如果视频能反映配偶与异性进入房间后第二天早上才出来。

2、在公共场合有拥抱、拖手、接吻等亲密动作。

3、配偶以自己名义给异性租房并付房租,水电费缴纳情况。

4、邻居作证。

5、配偶与同一异性频繁而有规律的手机通话记录,尤其是在深夜时分。

6、酒店开房记录,酒店大堂、电梯、走廊的监控录像。

7、与他人在民政局的结婚登记信息。因为,事实上民政局系统只实现全市联网(全国联网都是吓唬人的),多处登记结婚的情况是存在的。

8、发现对方在外开房,存在嫖娼嫌疑,报警说发现他人嫖娼,让警察去查房。在扫黄期间比较管用,新闻也报道不少了。

......

总之,要曾明配偶与他人有婚外情,取证是存在难度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有技巧地和花精力去做,总会有不少意外的收获。

作者:离婚大师/吴杰臻律师

注:此文是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务部在2014年针对热播电视剧《离婚律师》同步推出的法律剧评,共25集。更多《离婚律师》法律剧评,搜微信号“lihundashi”(←长按复制), 关注“离婚大师”微信公众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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