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26 18:21
案例简介
周先生自小生活在重组家庭中,1976年,他的父亲和继母再婚,那年周先生才9岁。很快,除了哥哥和妹妹之外,周先生又有了一个同父异母的弟弟。
周先生的父亲有两套公租房,一套由周先生居住,另一套由周先生的父亲、继母和弟弟共同居住。2009年,周先生居住的这套公房拆迁,获得了70万元的拆迁款。对于这笔拆迁款,周先生交给继母15万元,给妹妹5万元。
2019年,周先生的父亲去世。考虑到当初自己居住的那套公租房拆迁之后,自己和孩子的户口一直没有地方落户,周先生便提出,希望将自己和孩子的户口落在继母和弟弟居住的这套公租房内,但令周先生没想到的是,被继母和弟弟拒绝了。
周先生想知道,继母和弟弟居住的这套公租房,能不能算作父亲的遗产进行分割,自己还能争取一定的份额吗?让我们看看杨兰芳律师如何解答。
杨律师解读
杨兰芳律师表示,国家的公租房因性质不同,管理的方式也不同。目前,公租房分为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直管公房就是政府部门建设的房子,自管公房一般是国有企业或者国家单位建设的房子。
根据周先生的描述,其所居住的公租房拆迁,当时父亲还在世,因此拆迁款均是父亲的财产。如今这笔财产已经分配完毕,应当视为所有家庭成员达成的分配协议,因此不会产生争议。对于另一套公租房,周先生的父亲已经去世,这套公租房是否变更了承租人显得尤为重要。
对于承租人的变更,依据《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公房变更租赁户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二)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三)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四)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与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这里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对于自管公房承租人的变更,一旦家庭内部出现纠纷到法院起诉的话,法院是不受理的,想变更承租人必须找原单位进行协商。
杨律师分析,周先生不符合变更为这套公房承租人的资格,而他的继母或弟弟若想变更承租人,也需要经过所有家庭成员的同意。
对于目前周先生与孩子的户口无处安放的情况,杨兰芳律师建议,周先生若想解决户口的落户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跟继母和弟弟协商,争取通过签署协议,达到落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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