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对孩子抚养权的争夺一直是重头戏。
办案时,我们经常会接到当事人这样的询问:
“律师,我可以一分钱不要,但是不能不要孩子!孩子还这么小不能离开妈妈呀!”
“律师,孩子如果判给她,我以后就再难见到了,该怎么办啊?”
中国式家庭对于孩子抚养权的争夺有多激烈,没经历过的人很难想象。
为了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夫妻双方不但在法庭上争执、在法庭下还抢孩子。甚至有些人把孩子变成挽留婚姻或报复对方的工具,要孩子的唯一理由只是为了争一口气或者不想让对方离开……
曾经遇到一个当事人在离婚时,为了争夺孩子的实际抚养权,让9岁的孩子给爸爸写了一封信。信中提到孩子“今后愿意跟母亲,妈妈一起生活”,而且最下方写着自己的名字,摁了手印。
事后我们才得知,这个妈妈逼着孩子写爸爸的坏话,说这样的话法院会判决更多的财产给妈妈,甚至她还忽悠孩子说:到时候妈妈把这些财产给你。
把子女作为谈判的砝码和挡箭牌,势必会给子女幼小的心灵造成巨大的创伤。
对离婚的当事人来讲,夫妻感情可以放下,可双方与孩子的血脉亲情是永远无法割舍的。
曾经一个女当事人开完庭,坐在休息室商谈,她一听说有可能孩子不判给她,整个人都崩溃了,哭得梨花带雨,捂着胸口,好像心窝子被人掏空了一样。
正好旁边坐着另外一个女当事人,她倒是情绪稳定得很。看到这位妈妈哭得肝肠寸断,特别同情,就开始头头是道地劝她。
“姑娘。你要理解法院,其实孩子判给谁啊,不是由你说了算的,法院不会考虑你也不会考虑孩子爸爸的感受,法院肯定是站在孩子的立场上想的,就是看谁对孩子的照顾、成长、教育最有利,就判给谁的。
你老公文化、收入都比你高一点点,公公婆婆也可以帮忙带,你工作好像没你老公好,孩子跟着你条件差、受苦多啊!你要想开点!”
可现实中会有几个妈妈明白这个道理,然后就内心不痛苦了、再然后就坦然大方地把孩子交给对方?很少很少。
每一段婚姻的结束和瓦解都是双方造成的,其实每个家庭的情况都不一样,而法官到底如何判决抚养权,是按照以下几项原则来衡量的。
一、孩子年龄
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2-8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周岁至8周岁之间的孩子抚养权归属,一直是离婚夫妻争夺抚养权的主战场。因为法律并未明确决定性的裁量因素,法官拥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二、双方经济收入
依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关法律规定,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法院要看的是,是否有一份稳定的经济来源,是否可以要给孩子有一份基础的保障,而并非是要以贵族教育的标准去衡量孩子的需要。
三、有无严重过错
一般情况下,如果一方在婚姻生活中有明显过错的,比如婚外情、家暴、吸毒、赌博等,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时,会有可能减分。但也不代表另一方就一定可以获得抚养权。
在我们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人会把出轨和抚养权挂钩,认为一方出轨了,就不能获得孩子抚养权了,但其实,出轨并不代表就不能抚养孩子了,这两者并没有直接的联系。
对方是否真的有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过错,法官看的是证据。离婚诉讼时,可以提交对方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例如对方有家庭暴力、赌博和吸毒等恶习的证据;或者还有一些对方工作长期出差或加班,根本没有时间陪伴孩子的证据。
除了以上这几点以外,孩子户口所在地,双方的学历和国籍,双方父母的年龄和健康状况等都可以作为参考因素,但并非是重要的因素。道德品质和人品都是比较主观的因素,虽然可以主张,但很少作为判决的依据之一。
抚养权的归属是需要综合很多复杂因素后考虑的结果,婚姻家事律师经常形象地和前来咨询的当事人打比方:实践中,就好比父母一起做考卷,双方把各自有利的抚养条件和对方不利的抚养条件都列举出来,由法官做改卷人,有利点就加分,不利点就扣分。最终,谁的得分高,就把孩子的抚养权判给谁。
这是一个博弈的过程,能不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比的不是谁更委屈更揪心,也不是谁能抢走孩子,而是如何证明自己才是那个最适合抚养孩子的人!
绝大多数为了争取抚养权都是据理力争,可是在法官眼里打感情牌是无用的。到了案件多如牛毛的法庭,就是要快速解决问题。法庭辩论打法律战,并没有一个环节打感情战。法官作为裁判者,看的是有效证据!
什么样的证据有效?如何收集?这对大多数人来讲又是一个难题。
作为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的律所,家理律师会在了解案情后,为当事人制定详细的证据清单,譬如工资表、纳税证明等证明经济收入的,或居委会证明、邻居证言等可以证明子女随自己生活时间较长的……根据专业完善的证据清单去收集证据,到了法庭上,才有更大概率赢得胜利。
当然,打官司是一个很耗时耗力的活儿,如果不想起诉,在此之前,也可以先咨询律师进行专业评估,看是否可以通过调解或谈判达成协议,争取比判决稍微好一点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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