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首发于公众号EHSWeekly。
2015年,江苏省在全国省级层面率先建立了企业安全总监制度,首先在重点工业企业先行试点,明确将安全总监作为企业专职安全领导配备,直接向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级别等同于企业的总工程师、总会计师。
自此,山东、宁夏、湖北、北京、广东等多个省、自治区先后出台了本地区的安全总监管理制度实行办法,对安全总监的责、权、利进行了明确,同时也作出了类似“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的待遇应当高于本单位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并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的规定。
话说在山东开始实施安全总监的那年,笔者一个在山东某个小化工厂担任安全经理的朋友,在微信上告诉我,他“升职”了。升职的原因是按照新发布的《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相关要求,他们企业需要设置安全总监,于是公司就发了个“红头文件”任命其为“安全总监”,但是……薪资却没变化。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经了解,在实施安全总监的地区,凡是被要求设立安全总监的企业,基本上都会按照所在地区的办法要求予以设立,毕竟也就是印发一个“红头文件”的事。但对于薪资而言,恐怕也只有国有企业和极少数行业龙头企业才会真正响应文件要求,在“升职”的同时“加薪”。
安全总监,本质上来说仅是一个安全生产管理岗位(职务)。对于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的设置,不同的企业有着不同的称谓。比如对于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规模较小的企业,可能叫做EHS经理、安全经理、安全主管;规模较大的集团性型企业,可能叫做EHS总监、安全总监。
如今,在这些实行安全总监制度的地区,他们统统都要叫做“安全总监”,至少“红头文件”上必须这么写。
对于当前各地推行的安全总监制度,笔者认为:
1.安全总监制度实则是对《安全生产法》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定责任的细化,单独规定了类似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原因系《安全生产法》中并未将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与普通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予以区分、细化,均统称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在推行的安全总监制度中,所提出的绝大部分安全职责,对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而言,早已在事实上履行,有些“换汤不换药”的感觉。例如提名分支机构和工程项目派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人员职务晋升、表彰奖励候选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等。
3.明确了安全总监的任职条件,具有一定的进步性,至少在法规层面上纠正了一些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个人就可以做安全的”认知。如山东省的安全总监就必须取得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
4.职务“高大上”,薪酬让人忧。安全总监的待遇提升问题,虽然文件予以规定,但正如笔者所言,除了对国有企业、行业龙头企业会有所帮助外,对于中小型企业而言,改善作用微乎其微,因为在老板眼里“你的工作内容没有变,为何要加薪”。毕竟薪资待遇的问题,一定是一个市场供需的问题,而非文件要求的问题。
5.推行的过程中,形式化必然会存在。正如前面所言,每个公司都有自身组织结构、岗位名称的设计原则,即便改成了“安全总监”,那也只是形式上的,内部该怎么个叫法,那还是个什么叫法。比如你安全部长,平级的物流部门负责人,职务物流部长;更名后,你变成了安全总监;那为了保持组织结构的统一性,会不会将物流部长更名为物流总监呢?
6.安全总监也好,EHS总监也罢,安全负责人这个岗位叫什么名字,根本不重要,重要的是要让企业主要负责人意识到违法成本高、违法划不来、愿意投钱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愿意让员工在上班时间内进行安全培训、愿意心甘情愿地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薪,肯定他们的辛勤付出,在工作方面给予更多地支持,否则很多“责任”安全总监也难以落到实处,毕竟是说到底大家都是“打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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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原创
编辑:锦山
审核:阿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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