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是老年代步车!凭啥不能享受非机动车的照顾?”辽宁大连,64岁的老徐驾驶一辆两轮电动车上路,被交警发现没有车牌号,老徐也没驾照,车就被扣下了,老徐把交警队告上法院,要求还车。(案例来源:大连中院)事情经过是这样的,当天老徐被交警拦下以后,自己说这辆车带着燃油装置,最快能跑30到40公里每小时。交警认为这是一辆机动车,就把车扣下了,还给老徐发了份执法凭证,上面写着让老徐去交警队接受处理。扣车当天,交警对就把车送到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出具意见认为,这辆车不具有脚踏骑行功能,也不符合电动车的标准,属于两轮轻便摩托车,应该是机动车。几天后,老徐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交警支队维持原决定,老徐起诉到法院,要求:1、确认交警队违法;2、确认老年人代步机动车相当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享受非机动车的优待与照顾;3、退还扣留的小刀牌电动自行车以及车辆携带的全部设备物品等,就算扣车,也不该扣车上的货物,当时上车携带的充电设备、发电机、汽油桶、车锁、钥匙等应当属于车辆所载货物。4、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审查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家子说法】一、这辆车到底是不是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也就是说,不管是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还是电动车自行车,要想被认定为非机动车,都需要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否则的话就会被认定机动车。在这个案件里,老徐驾驶的所谓电动两轮车,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在外形上就不符合国家标准,最高时速达到三十到40公里,不符合最高时速不能超过20公里每小时的国家标准,而且这辆车还带有燃油装置,所以这辆车不属于非机动车,只能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二、交警能不能扣车?既然这辆车是机动车,就需要办理牌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机动车上路行驶,没有悬挂号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现在这辆车没有悬挂号牌,交警当然可以扣车。老徐在起诉时还提出,《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但是这个案件里,交警对车辆是扣留,而不是查封、扣押措施,其目的是为了督促当事人补办相应手续,纠正违法行为。在老徐不去补办相应手续的情况下,不退还车辆是符合法律规定。三、充电设备、发电机、汽油桶、车锁、钥匙属不属于货物?从性质上来看,充电设备、发电机、汽油桶、车锁都是车辆的有机组成部分,属于车辆的一部分,在扣留车辆时,自然要扣留这些物品。而钥匙虽然可以与车辆分开,但其附属于车辆存在,只能供扣留车辆使用,在法律上属于车辆的从物。在扣留主物的同时,从物也要随之扣留。四、法院是否能够审查《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赋予了法院对相关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权力,其目的是为了审查这些文件的合法性。但是,《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为技术标准,不属于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合法性的问题,法院也就无权进行审查了。最终,法院一审、二审都驳回了老徐的诉讼请求。
来源:家子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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