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柳州市民林女士驾驶小轿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拖车产生了高额费用——20多公里的拖行距离,修理厂索要3000元。她对修理厂的收费标准提出质疑,不料对方竟把车扣下拒不放行。

柳州12122拖车收费标准(拖车26公里要价3000元)(1)

6月9日,林女士驾车从柳州东收费站驶上梧柳高速,在行至象州县境内时,一侧前轮突然爆胎,导致车辆失控翻覆。她从车里爬出来后,请求过路司机帮忙报警。

交警赶到后,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随后来了一辆拖车,准备将林女士的小轿车拖离现场。

处置过程中,拖车司机称事故车辆要拖到柳州进行维修,开出了4000元的拖车费用。因为林女士表示不能接受,对方又将拖车费用降到了3500元,依然没有得到林女士的认可。

柳州12122拖车收费标准(拖车26公里要价3000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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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在林女士的要求下,拖车司机同意从距离事故现场最近的象州寺村收费站出高速。

此次拖车的实际路程为26公里,其中高速公路16公里,二级路10公里,双方事先没有约定收费标准。

林女士以为,拖车距离并不长,产生的费用会比拖到柳州少很多。然而到了修理厂后,对方却开出了3000元的“一口价”,拒绝再作任何协商,并把车扣下拒不放行。

柳州12122拖车收费标准(拖车26公里要价3000元)(3)

事后,林女士了解到,拖车是交警部门通知去的。

她认为,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修理厂不该向她索要拖车费。林女士将情况反映到了交警部门,对方表示,那是她与修理厂之间的经济纠纷,应找其他部门投诉。

于是,林女士又向物价部门投诉,来宾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于6月21日召集当事双方,协调处理这笔拖车费的相关问题。

物价部门表示:

目前广西高速公路施救的收费,是根据《广西高速公路交通排障收费标准表》收取的,而高速公路以外的路面救援属普通救援,属市场调节价,可由企业自主定价。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在收费前须征得车主同意,并对收费进行明码标价。

而在林女士这起事故中,拖车司机事先并未讲明价格,除高速公路拖车费按有关标准计算外,10公里二级路拖车费,双方可以另作协商,建议按高速公路标准的两倍计算。

经调解,修车厂和林女士都接受了物价部门的建议,最终商定此次拖车的所有费用按1000元结算。

修车厂在拖车之前没有明码标价,也没有事先与林女士讲明收费标准,违反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物价部门已责令其改正。

来源丨南国早报记者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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