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谁才是一份保险中最重要的人吗?

其实最重要的是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的那个人。就是我们常说的投保人。投保人才是一张保单真正的主人。

一、投保人的画像

 《保险法》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法》这条规定很清晰的规定了投保人的画像:

二、投保人的权利义务

投保人和保险人同时是谁(谁才是保单的主人)(1)

一份保单,究竟写谁来当投保人,是非常重要的,为什么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投保人的权利我们就明白了。

1.指定、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保险法》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第41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变更受益人的权利非常重要。为什么呢?

举个例子,有位女士怀疑老公在外面可能有了情人,夫妻已经分居了,在帮她梳理夫妻财产时,发现三年前男方曾经买过一张终身寿险保单,受益人原本是女方可就在两个月前,丈夫没跟她打过任何招呼,偷偷把保单受益人改成了男方的母亲!从这个案例就能看出,妻子面对丈夫单方变更保险合同受益人,没有办法能够阻止,可见投保人权利有多大!

2.缓交、减交保费的权利。保险费既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当投保人在经济发生困难时,可以暂缓缴纳保险费或申请减少保险费的数额。

3.重修旧好的权利。重修旧好指的是在缓交保费的情况下,如果合同中止后两年内投保人又补交、续交保险费了,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4.要求理赔的权利。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是投保人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它指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拿着保险合同,找到保险公司理赔员,要求他们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5.变更、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投保人有权就保险合同的进行变更受益人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6.反悔权。“反悔权”是指的是在保险合同签署后的一段时间内,通常为10到15天,我们常说的“犹豫期”内投保人如果不想买这份保险了,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7.借款的权利。投保人可以通过保单来贷款,以满足不时之需,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的现金价值会根据相应的贷款利率来借给投保人钱。

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需要救急,或是资金临时周转不过来,保单贷款是一种快速融资方式,但这个重要的权利只在投保人手里。

同样权利与义务并存,投保人有这么多的权利是基于他有以下的义务,否则保险合同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1、缴纳保费的义务。《保险法》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要求及时缴纳保费,一般保费的缴纳有宽限期,通常是60天,但各个保险公司的规定不同,具体的期限可以详细咨询相对应的保险公司。针对投保人在缴费时期可能出现的现金紧张、一时难以筹集保费的情况,各家保险公司设定了60天的宽限期,宽限期过了未交费保险自动中止,保险中止之后保单失效,投保人在保单中止期间发生保单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以不予赔偿,中止期:超过60天,没有超过2年,出险不能理赔,可以申请复效保单。超过2年,合同终止,不能补交保费。合同终止(终止期)。

如果消费者忘记缴费的时间没有超过60天,那么只要补齐保费就可以了。而且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是有效的,万一出险保险公司也会给予理赔。

如果超过宽限期,消费者依旧没能缴纳保费,保单就会停效。

幸运的是,这不代表保险合同就完全失去作用,一般长期保险还会有中止期,即停止缴费后的60 天至 2 年 。

在此期间,只要补交保费和利息,保险合同便可恢复效力。不过申请保单复效并不容易,保险公会重新核保,如果这时候你有健康方面的新问题,很可能会面临加费甚至拒保。

如果过了复效期,消费者还没能缴纳保费,保险合同就完全终止了。

2、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就保单被保人的健康状况要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如实告知,如果未能如实告知的,发生出险,保险公司有权不赔。

《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3、及时通知义务。被保险人死亡时,投保人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那么基于对投保人画像和权利以及义务的了解,我们来看一下在购买一份保险时投保人的设定应该如何来设立:

投保人和保险人同时是谁(谁才是保单的主人)(2)

因为投保人才是一份保单的真正主人,那么为避免保单被作为投保人发生重大财务问题而被认定可执行的财产;因为婚变问题而作为可被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去世而被认定为投保人的遗产,按照遗产《继承法》被分割。那么对于家庭投保我们一般将无较大风险债务的人、父母或成年子女作为投保人,这样就能很好的规定以上问题。

投保人和保险人同时是谁(谁才是保单的主人)(3)

现在,大家是不是明白了投保人的身份有多么重要呢?

事实上,保险产品非常特殊,它是一项实现财产所有权与受益权相分离的产品。

可以使您的爱人、您的父母受益,但财产权却还握在您的手里。

形象的说,它就像我们放风筝,投保人就是手里握着线盘的人,受益人就像天上的风筝,您想放得高就可以放线,您想放得低就可以收线,您不想放了,还可以把它收回来。

正因为如此,在投保过程中,投保人不是随便写的,而是通过精心设计实现的,这样才能使保单真正按照你的意愿来执行,让您爱与责任的传递更为有效持久。

投保人和保险人同时是谁(谁才是保单的主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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