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文件中出现负偏离情形,是否属于无效投标?,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投标文件都有哪些细节?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投标文件都有哪些细节(关于投标文件的常见操作实务问题汇总)

投标文件都有哪些细节

1.投标文件中出现负偏离情形,是否属于无效投标?

答:应以招标文件为准,如果招标文件中未明确,那么对于负偏离的情况,不应做无效投标处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2.投标单位可以看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吗?

答:不可以,涉嫌损害其他投标人的权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明确,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堵车的风险是投标人可以预见的,不属于不可抗力,截止接收投标文件时间后不能接受任何投标文件或补充资料,否则是对按时递交文件的投标人不公平。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4.供应商可以主动要求澄清投标文件里的事项吗?

不行。只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时,供应商才可以进行澄清。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5.开标时,投标文件可以由投标人拆封吗?

不可以。投标文件应该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人员进行拆封。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6.联合体投标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位置是两个单位都要写,还是只写一个单位?

两个单位都要写,同时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7.某投标供应商因为路上堵车,没能按时提交投标文件,这种情形还能接收他的投标文件吗?

8.投标文件没有封面,可以废标吗?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处理,如未按要求编制装订投标文件是无效投标项,那么应对该供应商进行无效投标处理,否则应正常评审。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9.投标材料没有密封被拒收后,再次密封后提交可以吗?

要看再次提交时间是否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在截止时间前再次提交可以,如果超过了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应当被拒收。

10.供应商按时到达招标现场却没签到,该如何处理?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如果是投标人没有签到并按时提交投标文件,那么应该就如同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11.开标时,应当公布各投标人的报价吗?

必须公布。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12.采购档案依法应由谁保管?是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者监管部门?

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保管。《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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