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网友让我讲讲三流一致的问题,但其实我很为难因为税法上找不到“三流一致”的依据,实际工作中,有些基层税务机关要求“三流一致”也有违背市场交易规则的嫌疑如果提到和此话题有关的两个文件主要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和国税发[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三流一致书面化怎么说?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三流一致书面化怎么说
有很多网友让我讲讲三流一致的问题,但其实我很为难。因为税法上找不到“三流一致”的依据,实际工作中,有些基层税务机关要求“三流一致”也有违背市场交易规则的嫌疑。如果提到和此话题有关的两个文件主要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和国税发[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39号文件规定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有关规定如下: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所谓“三流一致”的要求大多数是根据上述文件或类似规定提出来的。增值税实务中所说的“三流”,是指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也有人把业务流分为合同流和货物流,从而形成“四流”。
“三流一致”是不是货物要点对点才行?现金付款怎么控制?非货币交易算不算资金流一致?负债购物资金流怎么算?凡此种种,我认为上述文件规定,主要是为了规避虚开发票,企业只要不涉及虚开发票,应该都可以抵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 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了虚开普通发票行为的定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关于这个问题,无极小刀老师分析得更透彻,以下内容摘选自无极小刀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65aa97010102vep4.html)
一、“三流一致,方得抵扣”的规定的由来
事实上,“三流一致,方得抵扣”的规定并未明确见诸于任何现行的正式的增值税税政文件,仅散见于各级税务局稽查部门的稽查经验总结、稽查检查提纲或江湖上财税大师赚足眼球的滔滔演讲之中。也就是说,该政策并非税收公开文件的公开规定,不属于有效的税收政策。没有正式法源的政策,在行政执法中是不能作为执法依据的。
名不正,则言不顺。师出无名,引起非议纷纷,也就在所难免了。
那增值税实务中何以出现“三流不一致,不得抵扣”的潜规则的呢?中国古代成语“三人成虎”应该就是这类事情的典型注脚。
二、市场经济离不开商业信用,离不开发达的金融,离不开便捷的物流……
1、资金流方面。必要的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信用体系即包括银行信用也包括商业信用等。对“资金流一致”的狭义理解,直接挤占了必要的商业信用的存在空间。而这,与我国现阶段正极力倡导的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方向是极不合拍的。
“三流一致”的狭义理解,要求资金流转一律点对点,直接排斥市场经济所依赖的信用体系,致使很多正常的金融结算、金融创新、商业信用等受到不正常的排斥。新兴的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更是将深受压迫,前行艰难。
2、货物流方面。要求货物流完全的严格的点对点流转更是近乎荒唐。别说是在市场经济下,就是在计划经济下,也是不可能实现的。它只可能存在于原始的以物易物的简单经济中。
试想,注册在北京的甲企业向深圳的乙企业采购一批货物,销售给上海的丙企业。要求标的物首先必须运送到北京甲企业入库,然后再由北京发往上海。这样的政策是何等的荒唐。这绝不是一个正常商人所能做出的事。这也不是法制政府要求经济主体所做的事。——只有傻子才会这样干。
3、发票流方面。这是唯一可以要求一致的。
【结语】
“三流一致”,主要是防范发票虚开问题。但“三流”一致,未必就没有虚开问题。而“三流”不一致,也未必就一定会有虚开问题。到底有没有虚开问题,还得拿证据来说话。
因此,小刀在这里亮出增值税上的无极刀法:从来就没有什么“三流一致”。“三流一致”,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
李志远建议:从比较务实的角度来说,能做到“三流”一致,一定要“三流”一致;做不到的,要保证或证明业务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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