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云南法院向社会发布一批养老诈骗典型案例,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干妈被骗30万?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干妈被骗30万(干妈长干妈短骗了干妈11万)

干妈被骗30万

9月1日,云南法院向社会发布一批养老诈骗典型案例。

据悉,自今年4月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省法院始终聚焦以“养老为名”实施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六类违法犯罪,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养老诈骗犯罪。截至8月31日,全省法院受理一、二审养老诈骗类案件19件51人,一审审结15件34人。

案例一

以养老送终为由诈骗11万余元

2016年初,被告人廖某与被害人尹某(1939年出生)在昆明租房居住时系邻居而认识。2016年5月左右,被告人廖某认尹某为干妈骗取其信任,而后以将来会照管尹某并为其养老送终为由,编造有项目投资需要尹某帮忙等借口,让尹某多次从昆明、曲靖等地银行ATM机上,以存款等方式向廖某打款。截至2018年10月31日,被害人尹某共向廖某使用的银行账户内打款11万余元,已被全部挥霍。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以为被害人养老送终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虚构其工程需投资,多次骗取被害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廖某诈骗老年人财物,应酌情对其从重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廖某的犯罪所得11万余元退赔给被害人尹某。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廖某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以办理低保、高龄补贴为由诈骗多名老年人

2021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某冒充民政局工作人员,以可以办理低保、高龄补贴等为由,骗取老年人财物,其中骗取被害人叶某某现金4000元、被害人李某秋现金1万元、被害人李某美现金5000元,后挥霍使用。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相应钱款。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龚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

冒充工作人员骗走7名老年人3.37万元

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冒充民政办工作人员、政府工作人员、村委会工作人员、扶贫干部等,以帮助村民申请补助、申请贫困户、办理高龄补贴等为由,骗取7名老年人财物共计3.37万元。

牟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3.37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对被告人杨某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作案工具摩托车1辆、头盔3顶,并责令其将违法所得退赔各被害人。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认罪服判。

案例四

以投资理财、高额回报为名诈骗30余万元

2020年11月,被告人钱某某虚构认识招商银行内部人员、银行内部理财收益高、本人也投资等事实,对被害人祝某某(时年72岁)实施诈骗,前后共计造成被害人祝某某实际损失11.65万元。2021年7月,被告人钱某某以购买20万元的成都同仁堂股份可每月获得2000元收益,且公司上市后能够获得更大收益为由,诈骗被害人张某某(时年79岁)20万元。相应款项被被告人钱某某用于个人挥霍。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并用于个人挥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一审法院以被告人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10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并责令被告人钱某某退赔两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后被告人钱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期间,钱某某自愿认罪悔罪,退赔了两名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考量二审期间出现的新情节,最终对被告人钱某某改判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案例五

以热心帮忙为由取走被害人1万元

2021年11月25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峨山县双江街道云南省农村信用社ATM机上帮63岁的被害人方某某取钱,并得知了方某某的银行卡密码。15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以帮被害人方某某查询银行卡是否可以正常登录为由骗取了方某某的银行卡。在未经方某某许可的情况下,于16时许到峨山县双江街道安泰园外的云南省农村信用社ATM机上,分多次私自取走了方某某银行卡内的1万元,并于18时30分许将其中的8000元存现到自己的农业银行卡上。第二天,被害人到银行查询时得知自己银行卡上的钱被他人取走,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提醒下报警,公安机关立案后,根据银行监控很快锁定被告人朱某某有重大嫌疑,遂将朱某某抓捕归案。归案后,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

峨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诈骗他人财物达1万元,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对被告人朱某某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案例六

以免费旅游为名集资诈骗364.76万元

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石某向被害人宣传借钱给其可获取高额利息及提供免费旅游,并虚构投资旅游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旅游团垫付团费急需资金等事实,分别从张某英、李某林、王某等40名被害人处骗取资金共计353.96万元,骗取的大量资金被被告人石某用于个人挥霍。

楚雄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不特定的多名被害人宣传借钱给其可以获取高额利息及免费旅游,并虚构投资旅游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旅行团垫付团费急需用钱等方式骗取40名被害人钱财共计353.9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对被告人石某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万元;责令被告人石某向40名被害人退赔非法所得364.76万元。

案例七

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诈骗6000元

今年1月25日12时左右,在会泽县某小区工具房处,被告人焉某某虚构可以帮助老人购买养老保险等谎言对打扫卫生的数名老人进行宣传,诈骗被害人池某某(64岁)、雷某某(62岁)各3000元,共计诈骗6000元。

会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焉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故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焉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并向被告人焉某某追缴本案违法所得6000元,退赔被害人池某某、雷某某。宣判后,被告人焉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检察院抗诉,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八

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诈骗20万元

2018年2月左右,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其从郎某某处分包取得“国家重点工程曲靖康复养老项目”土石方500万立方米挖、装、运工程,并带领被害人计某、张某,证人毛某某、冷某4人到曲靖市碧桂园旁查看项目。2018年2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计某在昆明市西山区隆居花园合玺茶坊签订了“国家重点工程曲靖康复养老项目”土石方工程合作协议,约定由计某一方支付30万元项目认定金。2018年3月2日,被害人张某通过其嫂子陈某某银行转账向被告人王某某账户支付20万元项目认定金,该20万元随即被王某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花销。案发前,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害人计某返还3万元。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方项目认定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并判令继续追缴涉案赃款发还被害人。

(都市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