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评论员 何应洋
日前,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对拟命名的350家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企业、50个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工业园区名单,予以公示。
选树命名示范企业和工业园区,旨在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更多的企业保障职工权益,增强职工对企业的责任感、认同感和归属感,打造企业与职工的利益共同体、事业共同体、命运共同体,推动形成企业得效益、职工得实惠、经济得发展、社会得稳定、和合文化得弘扬的良好局面。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加以推进。
2015年,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明确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为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这些年来,各地不断加强调整劳动关系的政策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使劳动用工更加规范,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劳动条件不断改善,职工安全健康得到保障,社会保险全面覆盖,人文关怀日益加强。有效预防和化解了大量劳动关系矛盾纠纷,使劳动关系更加协调和谐稳定,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政治安全作出了突出贡献。
这些成绩,是劳动领域坚持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变革性实践,是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在民生领域贯彻落实的标志性成果。
当前,我国经济企稳回升,社会大局安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具有坚实基础和诸多有利条件。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在世纪疫情和百年变局、经济下行等多种因素交织叠加的大背景下,我国经济发展环境的复杂性、严峻性、不确定性上升,一些企业经营遇到困难,劳动关系协调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
同时,随着新产业新业态迅猛发展,劳动关系主体及其利益诉求日益多元化,劳动关系矛盾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有的地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损害职工利益的现象仍较突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艰巨繁重。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需要我们主动担当,迎难而上,找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着力点和突破口,健全劳动关系风险监测、分析、预防、处置长效机制,深入研究疫情对劳动关系的冲击、对职工权益的影响,扎实工作,创新发展,努力推动构建高质量和谐劳动关系。
要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解决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了解职工的所思所想,摸清职工的急难愁盼,切实保障他们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休息休假等各项基本劳动权益,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要坚持法治思维,不断健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切实增强企业依法用工意识,提高职工依法维权能力。教育引导广大职工识大体、顾大局,依法理性有序表达诉求,着力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督和劳动争议纠纷调处,确保把劳动关系建立、运行、监督、调处,全过程纳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要坚持共建共享,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积极适应经济形势变化,稳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稳妥推进集体协商,深入扎实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引导企业和职工树立利益共同体意识,推动企业和职工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
要坚持改革创新,勇于打破传统思维定式,努力探究和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规律性。积极破解劳动关系工作中的体制机制障碍,创新和完善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体制机制、制度体系和方式方法,切实加强劳动关系矛盾的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
劳动关系是经济健康发展的“晴雨表”,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风向标”。在阔步迈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新时代新征程中,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高质量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有力支撑,都更加需要树牢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维护劳动领域政治安全。
各级党委政府、劳动关系三方、社会各方要以此次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单位命名为契机,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携手共进,团结奋斗,通过推动构建高质量和谐劳动关系,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更多劳动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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