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几何时,穿越清朝的言情小说曾经在火爆网络,雍正、康熙都曾经是热门主角。但是最近这几年,这类小说的受众已经大幅减少,基本没什么亮眼作品。

虽然清穿小说没落的原因纷繁多样,但最核心的一点,还是很多人逐渐意识到清朝女性的地位低下。这样一个被封建礼教和民族压迫包裹的旧社会,任何女性穿越回去都只能收获悲惨的命运。

因为封建礼教的迫害,明清两朝的女性地位堪忧。但古代女子的地位并不是一直如此。其实在南宋理学诞生之前,历朝历代都会注意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

甚至被骂残暴不仁的大秦就对女性非常尊重,秦始皇甚至给了已婚女性一个特权,其内容的前卫和激进至今依然让人咋舌。不过超前太多反而不合时宜,所以这条法律在汉朝就被废黜。

那么,这条秦始皇颁布的激进律法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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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女子

始皇帝的激进律法

都说秦亡于残暴,它的律法多有苛刻之处。

这一点倒不是后人抹黑,而是确有其事。这其实也很正常,毕竟秦国是封建王朝里唯一的法家执政,它对天下臣民的管理本就趋于严苛。

而后世封建王朝的统治都是“以儒为表,以法为里”,虽然在骨子里还是和秦朝如出一辙。但是在表面上依然要赞颂儒家的“仁义礼智信”,因此在法律的制定上自然就宽松不少。

所以汉承秦制后,对秦律进行了充分地“扬弃”,保留其中大部分合理的内容,删除了其中激进的条款。不过,后者也没有完全消失在历史长河中,史学家还对其进行了记载。

比如司马迁的《史记》中就详细描述了一些被删除的严苛秦律。今天的主角就是其中某一条,它的内容是;“夫为寄豭,杀之无罪。”这条律法只看一眼便觉得杀气扑面,它究竟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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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剧照

作为司马家的后人,唐代史学家司马贞曾经详细解释过这个法条,他指出:“豭,牡猪也。言夫淫他室,若寄豭之猪也。豭,音加。”

所谓的寄豭指的就是放在别人家的猪,古人用它来比喻出轨其他女子的有妇之夫。

因此这条律法的实际含义就是说,如果一个女性发现自己的丈夫出轨了,就可以对他实施处罚,甚至将他杀了也不会被判刑。

只看这条律法就能感受到秦始皇在制定律法时候的严苛,因为以今时今日的眼光来看,出轨只是道德问题,上升到要人性命确实过于严苛。

即便是在非常重视伦理道德的古代,也罪不至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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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女子剧照

因此,这样激进的律法早些年有不少人怀疑它的真实性,毕竟秦律大多湮没在了浩瀚的历史中,而司马迁的名作《史记》中本身就有很多民间传说的内容,真实性待考。

但是,在1975年12月,考古学家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发现了大量的竹简,而这些竹简几乎完整地记录了秦国律法。墓主人喜作为秦国的司法人员,一辈子都和律法打交道。

因此在弥留之际,选择把陪伴自己一生的竹简作为陪葬。

云梦睡虎地秦简如今已经成为了研究秦国律法、政治、文化和经济等方面的权威资料,其中很多记载都能和汉朝史书相互对照。

因此,对秦律真实性的质疑已经逐渐消散。为何秦始皇会制定这样的律法?它有什么时代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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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

被误解的古代女性地位

要了解这一点,首先搞清楚古代女性的真实地位。在不少人的印象中,古代女性苦不堪言的,她们是男性的附庸,一生都在“三纲五常”的枷锁中。一想到她们,脑海中就会浮现出“贞节牌坊”“失节事大”“大门不出,二门不迈”这些词语。

但仔细梳理后会发现,这些压迫女性的词语基本都出自明清两朝。

而在此之前,女性的束缚要少很多。比如在北宋史料和民间记载里,官方是鼓励女性改嫁,也是允许和离的,并不推崇“贞节牌坊”。

可以这么说,古代女性的地位其实是由远及近逐渐降低的,到清朝达到了历史最低点。这个朝代的汉人女子命运非常悲惨,在封建礼教和满汉之分的双重压迫下,地位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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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女子

时间调回到夏商时期,当时的女性地位是很高的。

因为这三个朝代属于从部落社会到奴隶社会的过渡。而部落中,德高望重的女性拥有极高的地位,毕竟它是从母系氏族发展到父系氏族的。

这种变化进入奴隶社会后依然还有影响,所以商朝的女性还能负责祭祀和征战这样的大事。春秋战国是中国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转变的阶段,各国在不同学说的影响下,对男女地位的看法有很大不同。

相对而言,秦国的男女更加平等,女性地位不俗。这就是秦始皇会制定保护女性权益法律的根由。不过进入封建社会后,女性地位逐渐降低,其中有两个关键节点,一个是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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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武帝

在诸子百家中,儒家是对“礼制”最为看重的,极其推崇男尊女卑。班昭书写的《女诫》更是把这种观念具象化,深深影响了后世。

即便如此,汉、唐和北宋的女性地位也依然在可控范围内,一直到南宋“程朱理学”开始崛起后,对女性的压迫才变得愈发激进。

尤其明宋之间还有元朝的隔断,这就让明朝理学持续走偏,对女性贞洁和三纲五常的重视逐渐走入了极端。

如此看来,秦朝的律法中会出现保护女性权益的内容是完全符合时代背景的,当时它的国情便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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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

秦王朝的特殊国情

在战国末年,秦国的男女平等程度是要高于东方六国的,除了法家理念的影响,还和当时秦国的政策息息相关。

妇女解放运动一直认为,女性最应该争取的权利是劳动权,只有享受到和男性一样公平参与劳动的权利,才能逐渐提高自己的地位。可以说,这是左翼女权运动的核心纲领。

而秦国女性地位的提升就是这个观点很好的佐证。

在战国时期,秦国因为远离中原腹地,经济发展一直受到影响。为了提高综合国力,秦孝公选择重用商鞅来实施变法。

而商鞅变法的核心内容就是解放生产力,为此他先后推出了分户制和鼓励女性经商劳作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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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

因为当时的秦国近乎全民皆兵,男子都到前线打仗去博取功名,为了保证顺利完成耕作和粮食的转运,商鞅就鼓励女性从家庭中走出来,参与转运和经商。

因此当时的秦国一直有“丁男批甲,丁女转输”的说法,在搬运粮草和后勤转运的过程中,都少不了女性的参与。

而且这段时间,秦国还涌现出很多鼎鼎有名的女商人,比如大企业家巴清。

因为广泛参与到社会运作和劳动中,所以秦国的女性掌握了大量的金钱以及资源。一个人手中有钱有粮,心中自然不慌。因此,秦国女性相对东方六国更加独立,地位自然也水涨船高。

当然,秦国采取这些措施主观上还是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只是在不知不觉间解放了女性的压迫,让她们脱离了樊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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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

虚假的平等,真实的压迫

虽然秦始皇颁布的“夫为寄豭,杀之无罪。”听上去确实很解气,给出轨之人带来了极强的震慑。

但是仔细想想,它能否顺利执行有一个重要前提:那就是在婚姻中,女性地位必须彻底凌驾于男方。

只有掌握了对后者的生杀大权,才会追究其出轨行为。

虽然秦国的女性地位比后世要高不少,但也不可能凌驾男性之上,多多少少还是处于下风的。这样看来,如此激进的律法实则是是一纸空文,没有什么意义。

作为有着赫赫威名的千古一帝,雄才大略的秦始皇肯定不会推出如“空中楼阁”的律法。其实这条法律本就不是针对所有男性的,它的适用对象仅仅是古代的一个特殊人群——赘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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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

和其他六国相比,秦国的赘婿数量要高出很多,这一点和商鞅变法有很大的关系。为了提升秦国的国力,他推出了一个重要制度——分户制,其内容是:国人到了婚配要与父母分开居住,不再过四代人住在一块的生活。

对于家有余财的小康家庭来说,分家并不算什么难事,每个儿子都能得到一笔不菲的资金,开始自己的独立生活。但是对穷人家就不一样了,分家之后很多人都过得凄惨无比。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男子就选择了放弃尊严,入赘到有钱的富户家庭,这样便可以获得足够的生产和生活资料。

但无论在哪个朝代,赘婿的地位都是很低的,经常要忍受女方家庭的轻视。

因此秦国很多赘婿和妻子的感情都不是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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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男女

考虑到妻族的强势,大部分人还是能安分守己,忍气吞声。

但是也有一些赘婿会偷偷出轨其他女子,毕竟他们手中也有不少财富,对其他女性颇具吸引力。

这样的现象变多后,权贵富商的不满情绪越来越高,最后在官面上形成了合力。因此,这些人的不满很快上达天听,为了安抚怒火,秦始皇不得不颁布了上述律法,把道德问题强行抬升到“以死谢罪”。

而且这条律法还有个细思极恐的地方,它赋予了妻族动用私刑的权力,只要找出疑似出轨的蛛丝马迹,就能合法操纵赘婿的生死。

一个法家治国的朝代,却为滥用私刑提供了合法化的土壤。如今看来,实在是莫大的讽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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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

结语

真实的历史往往就是这么残酷,“夫为寄豭,杀之无罪”表面上是维护女性的权益,实际上不过是赤裸裸的阶级压迫。

在封建时代,即便是英明神武的秦始皇,难免也要对权贵阶层妥协。

这样看来,西汉废除这条律法也是应有之义,它与男女平等无关,只是重新赋予了赘婿该有的生命权。

出轨乱情本就罪不至死,更何况秦国把本应面向所有人的罪责集中到单个群体身上,这样的法条看似激进前卫,实则极大地摧毁了律法公平。说它是“恶法”并不为过。


参考资料

《史记·秦始皇本纪》——司马迁

《秦始皇全传》——林若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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