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发布《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招投标市场营商环境加强招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营商环境招标投标指标解读(优化招投标市场营商环境)(1)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优化招投标市场营商环境加强招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住建局(城建局),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各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及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优化招投标市场营商环境,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改进和加强电子招投标活动监管,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建部令2019年第4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电子招投标

(一)招投标全过程电子化。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部实行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招标人应当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组织开展电子招投标活动。开评标时,不再要求投标人到达开标现场,不再提交纸质投标文件和各类证件原件,所有投标人在线参加开标,评标委员会在线评标,全面实现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招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

(二)电子招投标项目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不再备案。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传电子版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并同步推送至河北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不再办理事前备案手续。

二、改进对招投标活动监督方式

(一)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实行事中事后监督。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发布后,监督部门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发布情况及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以书面形式责令招标人整改。整改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投标活动可以不暂停;整改可能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开展的,应当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或者依法顺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发生被投诉举报的招标项目,应对招标文件进行详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二)对开评标活动采用音视频监督或现场巡查与在线监督相结合方式。在集中评标模式下,监督部门对开评标活动采用音视频监督或现场巡查与在线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纠正,并记录在案,依法依规处理。开评标过程中出现系统故障无法正常开评标、投标人不足三家导致招标失败,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书面报告监督部门。在评标过程中,非投标文件重大偏差问题不得启用流程回退。启用流程回退的,应经监督人员同意。技术部分评分完成后回退的,评标委员会不得修改评分分值。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启用流程回退情况事后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督部门。

(三)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采用电子形式提交。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向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内容包括: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资金落实证明、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审定单、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招标代理合同、电子交易平台委托协议书、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定标资料、中标公示截图、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等招投标全过程资料,同时提交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电子交易平台工作开展情况评价报告、招标人对评标专家履职情况反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和损毁电子招投标活动信息。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提交后,监督部门出具备案意见书。

三、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招标事项由招标人自主决策。工程招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主体责任,自觉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二)招标人自觉依法组织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审定、施工图审查等前期手续,具备招标条件后方可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标准文本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编制的行业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应公平公正,不得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内容。招标人应合理制订招标计划、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合理划分标段、合理确定项目工期。

四、加强对市场主体监管

(一)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管。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在省平台报送企业、人员、业绩等基础信息,进行信息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监督部门按“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情况、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查处和公开。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招标代理机构报送的信息及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监督部门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开展定向检查。

(二)加强对评标专家抽取和专家履职行为监管。评标专家抽取时间一般为评标当日,特殊情况可在开标前1日抽取。评标专家抽取地域原则上不得选择项目所在县(市),可以选择项目所在设区市,选择区域数量按照评标专家抽取系统相关规定,特殊项目也可异地抽取。评标完成后,招标人对评标专家履职情况向监督部门反馈。监督部门通过对评标现场巡查及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强化对专家履职行为监督,对专家违纪违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处理。

(三)加强对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监管。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认真遵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确保平台的公平、公正以及平台安全、稳定、可靠运行。不得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不得向他人透露招标文件下载信息、投标文件上传及解密信息、评标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投标信息;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或者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提供便利。严禁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操控评标结果。

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应具备围标串标甄别功能,包括是否使用同一份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是否使用同一台电脑制作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报价)雷同性分析、错误一致性分析、规律性变化分析等甄别功能。同时还应具备电子归档统计及按条件查询统计功能,为监督部门实施行政监督提供相关信息,并协助调查处理招投标投诉。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应向监督部门提供依法实施监督所需的通道。

五、优化招投标市场环境

(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河北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发布招标公告和中标公示,不得随意减少应载明的必要内容。中标公示信息应增加对中标候选人业绩的公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方式及联系电话,自觉接受市场主体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强化对围标串标治理。加强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围标串标甄别功能应用,从评标层面及时发现围标串标线索,加大查处力度。在评标过程中凡是甄别发现由同一份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同一台电脑制作投标文件的,评标委员会应视为串通投标,并如实记录在评标报告中。投标文件存在雷同、错误一致、规律性变化等异常情况的,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具体情况进行研判,并在评标报告中提出评审意见。

(三)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行为。监督部门进一步健全和优化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投诉渠道畅通,提高投诉处理效率。投诉书应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对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恶意投诉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应当驳回,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改进投标保证金形式。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汇票、银行电汇、支票、银行保函及保证保险形式提交,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投标保证金提交形式,提倡使用电子保函。鼓励招标人对简单小额项目不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五)加强信用信息应用。招投标活动中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唐山市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措施事项清单》,对“黑名单”企业及“失信被执行人”依法限制其投标。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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