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年第5号)其中指出,根据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风险和复杂程度,将中间业务分为适用审批制和适用备案制的业务品种适用审批制的业务主要为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以及与证券、保险业务相关的部分中间业务;适用备案制的业务主要为不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大客户分级具体服务策略?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大客户分级具体服务策略(2.中间业务如何分类)

大客户分级具体服务策略

200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年第5号)。其中指出,根据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风险和复杂程度,将中间业务分为适用审批制和适用备案制的业务品种。适用审批制的业务主要为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以及与证券、保险业务相关的部分中间业务;适用备案制的业务主要为不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

随后,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发布《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89号)。在2001年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将中间业务分为九大类,并在附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参考分类及定义》中对分类中间业务进行详细界定。具体如下:

1.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包括国内外结算业务;

2.银行卡业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业务;

3.代理类中间业务,包括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理金融机构委托、代收代付等;

4.担保类中间业务,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备用信用证、各类银行保函等;

5.承诺类中间业务,主要包括贷款承诺业务;

6.交易类中间业务,例如远期外汇合约、金融期货、互换和期权等;

7.基金托管类业务,例如封闭式或开放式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8.咨询顾问类业务,例如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

9.其他类中间业务,例如保管箱业务等。

2003年,为规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信息的收集报送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3】25号),要求各家商业银行按季报送中间业务统计数据。中间业务统计口径包括国内支付结算、国际支付结算、银行卡、代理、担保及承诺、交易类、托管、咨询顾问、其他九大类,与银发【2002】89号文件口径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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