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独家」综合编辑

来源|国家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将统一更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北京办理期满换证(北京局发布通知)(1)

5月14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发布了关于更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换证工作的通知》(广电办发〔2019〕20号)精神,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将统一更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通知还指出了换证的对象为北京市广播电视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换证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至7月15日

据了解,《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换证工作的通知》发布于今年1月29日。其中对换证审核内容做了详细规定:一是执行广播电视行政法规、规章和总局有关规定的情况;二是节目制作、代理、交易、出口等制作经营业绩情况;三是贯彻落实《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广电发〔2018〕60号,以下简称“60号文件”)的情况;四是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53号,以下简称“153号文件”)的情况;五是根据法律法规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同时,总局还对换证的审核标准做了严格规定:审核部门应严格按照总局34号令要求,注重考核制作机构的社会效益情况,坚持“质量优先、兼顾产量”的原则,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逐一做出是否予以换证的决定。

另外,对执行各项规章政策情况良好、有制作经营业绩、未发现违规行为或存在轻微违规问题但及时整改到位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由发证机关换发新许可证。

对于存在如下情况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不予换发新许可证:制作、经营内容导向偏差、低俗庸俗、社会广泛差评、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节目;以各种方式租借、转让、出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制作、经营或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含有境外资金背景或吸纳境外资金;股东中有境外机构或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将节目销售出境或送境外参加展示展映活动;两年内未开展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对于发证日期在2018年1月1日之后的持证机构,不做制作经营业绩要求);违反60号文件相关规定,参与违规买卖收视率或参与收视率造假等;违反153号文件相关规定,未按要求规范、及时缴纳税款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况。

以下为通知具体内容: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更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各持证机构:

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换证工作的通知》(广电办发〔2019〕20号)精神,我局将统一更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对象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换证时间

2019年5月15日至7月15日

具体时段分配:

许可证号00005-05800,5月15日至5月31领取;

许可证号05801-08800,6月3日至6月14领取;

许可证号08801-10800,6月17日至6月28领取;

许可证号10801-12858,7月1日至7月15领取。

三、换证地点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3层C区5号窗口

四、换证材料

携带拟更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以旧换新。如原证丢失,由持证机构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201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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