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却发现债务人名下的财产“不翼而飞”,他的财产都去哪了?他和前妻协议离婚背后又有什么蹊跷?近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案件。

逃避债务低价卖房,为躲债放弃房产(1)

  2018年,陈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徐某及其妻子沈某起诉至法院,案件一审支持了陈某的诉求,判决徐某和沈某支付损失和购房款等约80万元,徐某夫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判决生效后,徐某夫妇一直没有履行,此后,陈某又将这笔债权转让给了上海某资产公司。

逃避债务低价卖房,为躲债放弃房产(2)

  但是,当该资产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时,发现徐某名下已经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徐某和沈某在上述案件二审的过程中办理了协议离婚,并且将大部分的财产约定给了妻子,而自己承担全部的债务。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法官茆倩娣表示:“离婚协议约定将他们夫妻共同财产两套房产,这两套房产价值相当的,其中一套完全归女方所有,另外一套的一半归女方所有,另一半归男方。债权人认为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阻碍了原告方债权的实现,要求法院撤销夫妻的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

  根据离婚协议,单独一套房产过户到沈某名下后,沈某对其进行了变卖,获得房款约90多万元。

  徐某和沈某辩称,两人离婚时二审判决尚未作出,债务还未形成,因此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没有对债权产生损害。同时,考虑到夫妻感情破裂是男方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庭付出较多,因此,离婚协议将大部分财产分配给了女方,但法院并没有采信被告的这一说法。“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两个人的儿子已经成年了,没有抚养负担,他们双方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是男方的过错引起的。没有正当合理理由,在财产分配中对多分得的一方作特别的倾斜,这种情况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那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配的这部分是可以撤销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务人以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徐某的行为已经影响了资产公司的债权实现,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徐某、沈某离婚协议中一套房产归沈某单独所有的约定,沈某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的一半也应归徐某所有。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查多 编辑/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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