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最近在学习研究经济法,现就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做一整理归纳,分享给大家。
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以及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支付结算服务组织主要有中央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特许清算机构、非金融支付机构等。
支付结算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使用合规凭证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否则,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关于票据和结算凭证的伪造、变造、更改。
(1)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者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而是应追究其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2)变造: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3)更改: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更改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于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4)签章的要求
单位或者个人在票据或者结算凭证上签章得。
单位:单位章+个人签字或个人章。
个人:签字或盖章。
三、填写规范审查
1、关于收款人名称。
单位或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2、关于出票日期
出票日期必须大写。
规范写法: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Ps:写法应满足三大要求:汉语语言的规律、数字金额的构成、防止涂改的要求。
3、关于金额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