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引言
1.经营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相比“3月1日开始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近日上的热搜。个体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间似乎更为值得注意,因为经营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间仅剩最后这一个月了。
2.个体工商户营业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
3.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学习难点不在核定征收计算,而在查账征收方式下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关键在于了解扣除项目的规定。
4.本期主要对查账征收方式下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做以梳理。
一、基本规定1.个体工商户包括:
(1)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3)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2.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3.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6.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7.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二、不得扣除项目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三、限制扣除要求1.人员报酬、福利扣除标准
2.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3. 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4.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2)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5.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6.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 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8.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9.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四、据实扣除要求1. 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
4.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5.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6.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7.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8.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五、政策优惠1.《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年第12号)和《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8 号)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3.《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4.《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5.《个人所得税法》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6.《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税2020年第9号)和《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税公告2020年第4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六、其他相关
1. 个体工商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机构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经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3. 本文查阅政策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年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
参考《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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